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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官怡臻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七至九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四至六、十至十二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十二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十二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同、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亦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各罪之犯罪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等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二所示之罪,雖分別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情形,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搶奪 攜帶兇器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6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初某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0439號 110年度偵字第9671、10007、10008號 110年度偵字第9671、10007、1000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110年度易字第552號 110年度易字第5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110年度易字第552號 110年度易字第552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2月26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60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60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60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4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編號  七 八 九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3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60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60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60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111年度易字第45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4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編號  十         十一 十二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日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4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 111年度偵字第2841、3339號 111年度偵字第2841、3339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91、9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91、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91、9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91、92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朴簡字第91、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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