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峻彬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3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峻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峻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4、7所示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至7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4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6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本院業於111年8月3日函請受刑人針對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復於同年月4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迄今未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峻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損壞他人物品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2日 108年6月26日 108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23號 澎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7號 澎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澎湖地院 澎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608號 109年度馬簡字第89號 109年度馬簡字第89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澎湖地院 澎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608號 109年度馬簡字第89號 109年度馬簡字第8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9年3月2日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3罪,經澎湖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肇事逃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8年3月5至6日(聲請書誤載108/03/05) 109年3月2日 109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50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34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82號 判決 日期 109年08月4日 109年9月15日 110年7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34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4日 109年10月12日 110年8月2日 備註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9、4554號(聲請書漏載45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4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