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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胡文傑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允棟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允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允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復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業於111年5月2日函請受刑人針對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復於同年月4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允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92年間至109年8月21日 110年8月1日 110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34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0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0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2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18日 備註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1日 111年3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1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4月7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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