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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盈螢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俊雄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8所示各罪,曾經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除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就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等節,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4日 110年3月19日  ①110年3月(聲請書誤載為6月,逕予更正)10日  ②110年6月9日  ③110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速偵字第2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7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431、4358、4560、4713、4882、4892、5080、5185、5299、5302、5334、5427、5960、5148、6151、6231、6381、6564、6601、6602、6814、68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易字第337、38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7月20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易字第337、38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9月1日 110年10月5日 備註  編號1-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431、4358、4560、4713、4882、4892、5080、5185、5299、5302、5334、5427、5960、5148、6151、6231、6381、6564、6601、6602、6814、6862號 同左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8976、89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易字第337、382號 同左 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31日 同左 110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易字第337、382號 同左 110年度嘉簡字第1025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5日 同左 110年12月1日 備註  編號1-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0日(共4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84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09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86號 111年度易字第7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3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86號 111年度易字第79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4月8日  備註  編號1-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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