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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余珈瑢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景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對應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60號、第4561號、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詢問受刑人之意見,有案件詢問單1紙附卷可稽,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致死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9年6月15日至109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106年度偵字第6243、6390、6506、7494號、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1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60、4561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1日 111年3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4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