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此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除附表編號5外,均為竊盜,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等情,而前開各該罪經定執行之刑既已達拘役定刑之外部性界線(即120日),縱有如附表所示其餘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之罪,亦無從宣告逾外部性界線之執行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威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2842、3257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偵字第2367號,應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傷害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31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2842、3257號(聲請書僅記載為112年度偵字第2367號,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1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