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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211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卓春慧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振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輔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9行之「而不堪用」更正為「而損壞」,證據欄補充「告訴人李岢恩於本院調查時之指訴、本院勘驗筆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振輔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本件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案係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其因易科罰金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均屬故意犯罪,未能知所警惕,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其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告訴人李岢恩所受之損害,及犯後於偵查時已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57號
被   告 陳振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振輔前因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
    國110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113年2月20日20
    時17分許,在嘉義縣○○市○○里○○路00號陳海澤所經營之剪髮
    店內飲酒後,到店外與李振瑋發生爭執,詎陳振輔竟基於毀
    棄損壞之故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先後
    3次倒車撞擊李岢恩所有停在店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致機車倒地拖行,右側車身烤漆毀損而不堪用
    。
二、案經李岢恩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振輔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岢恩之指訴。
(三)證人陳海澤之證述。
(四)上述機車照片4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小貨車照片2
      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輝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荻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1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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