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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凃啓夫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振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13年2月20日,係在附表所示各罪中最先確定之罪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113年2月6日確定後,依上開說明,顯不符刑法50條第1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拘役,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5月24日 113年0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4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調偵字第3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29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06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29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06日 113年07月22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2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