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方宣恩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誌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數罪,部分罪質相同,又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等,以及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89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①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5罪,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1罪) ④有期徒刑1年(1罪,聲請書誤載為1年1年5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19日至112年02月22(7次) 112年01月13日至112年02月07日(3次) 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21日(1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6等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80等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02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4日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03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備註   經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經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經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公共危險等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④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21日(共5次) 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17日(共10次) 111年12月19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56等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0等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01月23日 113年02月01日  備註    經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經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16日(9次) 111年11月10日至111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2月27日 113年04月22日   備註   經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