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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美綾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柏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柏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柏彥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誤載為第6款,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6)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2年9月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5至16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提出之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6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手法相同,各罪差異性甚低;考量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及編號1至12、13至16所示之罪曾經各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參考受刑人表示從輕定刑之意見,有上開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參,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朱柏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6日、同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日、同年月3日 110年9月2日、同年月3日 110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6日、同年月7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2、1772、2014、2015、2758、4015、4253、5319、5334、5953、5975、6361、6362、9662、9988、10255、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24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日、同年月7日 110年9月10日 110年9月8日、同年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22、70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22、70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22、70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編   號  16 (以下欄位空白)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22、70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