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誌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就所處數罪,部分罪質相同,又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等,以及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89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①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5罪,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1罪) ④有期徒刑1年(1罪,聲請書誤載為1年1年5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19日至112年02月22(7次) 112年01月13日至112年02月07日(3次) 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21日(1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76等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80等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02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14日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03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備註 經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經112年度審訴字第1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經112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公共危險等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③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④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21日(共5次) 112年02月07日至112年02月17日(共10次) 111年12月19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56等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0等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3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01月23日 113年02月01日 備註 經112年度金訴字第707、7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經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02月16日(9次) 111年11月10日至111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2月27日 113年04月22日 備註 經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2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