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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育汝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泉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泉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泉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

1.因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⑵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6罪)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2.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朴簡字第3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11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確定;⑶洗錢等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3.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4.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三)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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