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haw Weng Chong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235號、第11850號、第124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CHAW WENG CHONG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示「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示「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三星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CHAW WENG CHONG(自陳其中文姓名為「鄒永庄」,以下以鄒永庄稱之)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經由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yh」之馬來西亞友人「阿恆」介紹,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入境臺灣後,加入Telegram暱稱分別為「天天樂」、「RICKY」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依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0.5%計算報酬,擔任取款車手工作。鄒永庄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天天樂」、「Ricky」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天天樂」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鄒永庄及「Ricky」至提款地點附近,由鄒永庄持「Ricky」測試完成後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依「Ricky」指示,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再將所提領款項交與「Ricky」,以隱匿詐取取財之犯罪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侯孟志,致侯孟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Ricky」取得侯孟志所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之金融卡並測試完成後,於114年8月15日14時許,在停放於嘉義縣○○市○○路○段0號嘉義長庚醫院地下2樓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中,交與鄒永庄用以提領詐欺贓款。嗣鄒永庄於114年8月15日下午2時27分許,在朴子長庚醫院郵局ATM前,持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操作ATM提領詐欺贓款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
二、案經侯孟志、許芳菁、卞儉新、王婕宇、李丞毓、鄭美霞、賴京陵、劉志賢、李汶軒、蔡慧如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邱英哲、林塏宙、陳柳芳、黃彥懷、許世育、黃昭蓉、張美玉、周宜君、宋宜宥、林禾津、許櫻子、陳薇羽、黃芝蔚、蔡宇軒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除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告鄒永庄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於涉及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外,就被告涉及之餘罪,因當事人不爭執證據能力,故不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4、附表二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告訴人侯孟志所交付之臺灣銀行提款卡,為詐欺取財罪之財物,經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後交與被告,被告「收受」之行為屬於洗錢行為,自應論以洗錢既遂,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為洗錢未遂,尚有未恰。被告與「天天樂」、「Ricky」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犯行,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故就被告如附表四各編號相對應之犯行,下修其責任刑;在臺灣期間除加入本案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從事建築業、已婚、生有1女;犯後未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失,於審理時復自陳無能力賠償(本院卷第169頁)(故本院未依告訴人蔡宇軒之請求〈本院卷第125頁〉,移付調解);告訴人許櫻子、卞儉新於審理時對本案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69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之角色、各被害人之損失;檢察官於起訴書及論告時就被告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多次犯行,各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卷第20、169頁),尚有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另本院經整體評價而衡量上情後,認被告所處重罪之有期徒刑,已足收刑罰儆戒之效,並未較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故不再予宣告上開輕罪之「併科罰金刑」,併此敘明。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人士,有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在卷可稽(警6006號卷第200頁),雖經合法程序來臺,卻於入境後即為本案多次犯行,應係為從事犯罪行為而入境,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不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併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
四、沒收:
㈠被告因參與犯罪組織獲利新臺幣3000元,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供述明確(警1090號卷第3頁反面、本院卷第168頁),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被告亦未自動繳交,故應於附表四編號1之罪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其餘如附表四各編號相對應之犯行,因被告自陳其未獲得報酬,是無從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㈡扣案之三星智慧型手機1支,係供被告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審理時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67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至於上開手機內之SIM卡2枚、記憶卡1張,因被告自陳未使用(警6006號卷第4頁),故不併宣告沒收。
㈢至於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依該規定內容,可知該條規定係針對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現實所持有或掌控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宣告沒收,再參諸該條項立法意旨說明訂立本條目的乃「考量徹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足見本項規定係針對經查獲而現實尚存在於犯罪行為人所持有或掌控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若犯罪行為人並未持有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無法依本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沒收洗錢犯罪之財物。查本案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中之中華郵政及華南銀行提款卡各1張,於遭查獲時現實上既不存在於其所持有或掌控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僅就被告在查獲時所持有之洗錢標的即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依上開規定於附表四編號25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檢察官應依權利人即告訴人侯孟志於期限內之聲請,發還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
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
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邱英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Threads假意刊登出售鬼滅之刃海報之訊息,邱英哲於114年8月13日19時許上網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周千綺」、「線上客服」向邱英哲佯稱:欲透過7-11賣貨便進行交易;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修正沖正交易失敗問題云云,致邱英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8月13日19時31分許 4萬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陳柏廷) 於114年8月13日19時45分至47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春珠169之1號太保郵局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2 林塏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21時許,佯裝買家向林塏宙佯稱:欲購買其遊戲帳號,需經由遊戲平台完成交易,嗣又佯裝平台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操作錯誤導致帳戶遭凍結,需儲值保證金云云,致林塏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8月13日23時44分許 3萬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何鳳光) ①於114年8月13日23時53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8千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0時28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號太保市農會新埤分部,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③於114年8月14日0時2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9千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4年8月14日0時43分許 2萬1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詠翔) ①於114年8月14日0時54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0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114年8月14日1時32分許 1萬1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詠翔) ①於114年8月14日1時44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跨行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1時44分許,在上開地點,跨行提領5千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③於114年8月14日1時46分許,在上開地點,跨行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④於114年8月14日1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跨行提領1萬5千元(不含手續費5元)。 3 陳柳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24時許,盜用陳柳芳友人之Line帳號,向陳柳芳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陳柳芳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4日1時42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詠翔) 114年8月14日0時59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詠翔) ①於114年8月14日1時13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跨行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1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③於114年8月14日1時1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④於114年8月14日1時1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4 黃彥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Discord刊登虛假之販售遊戲幣訊息,吸引黃彥懷於114年8月14日瀏覽後與之聯繫,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4日1時13分許 1萬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詠翔) 5 許世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20時許,以Telegram暱稱「沫」向許世育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驗證,即可約炮云云,致許世育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4年8月14日16時32分許 ②114年8月14日16時3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義諵) 於114年8月14日16時41分至42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號統一超商祥和門市,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合計6萬元。 114年8月14日16時51分許 3萬元 於114年8月14日17時2分至3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太保74號全家便利商店太保寶珠店,跨行提領2萬元、1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合計3萬元。 6 黃昭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21時許,佯裝買家向黃昭蓉佯稱:欲透過「綠界支付PAY」購買其販售之軟體,嗣又佯裝國泰銀行客服向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云云,致黃昭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8月14日0時49分許 ②114年8月14日0時51分許 ①9,999元 ②5,00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瑞美) 於114年8月14日1時1分至2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過溝52之14號統一超商麻太門市,跨行提領2萬元、2萬元、5千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合計4萬5千元。 7 張美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3日23時許,盜用張美玉友人「詩婷」之Line帳號,向張美玉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張美玉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4日1時4分許 1萬2千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瑞美) ①於114年8月14日1時18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1時1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4千元(不含手續費5元)。 8 周宜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Threads假意刊登出售嬰兒車之訊息,待周宜君於114年8月14日20時許上網瀏覽並與之聯繫後,即以Line暱稱「李專員」向周宜君佯稱:須操作無卡提款、轉帳等功能進行實名認證,始可進行交易云云,致周宜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8月14日1時10分許 ②114年8月14日1時12分許 ①1元 ②1萬2,06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瑞美) 9 佐藤孝亮(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網站Threads假意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吸引被害人佐藤孝亮於114年8月13日23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致其限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3日23時37分許 6千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何鳳光) 於114年8月13日23時45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6千元。 10 宋宜宥(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宋宜宥佯稱:已掌握彩券開獎號碼,保證能中獎,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加入群組云云,致宋宜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8月14日16時59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佩婷) ①於114年8月14日17時9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春珠169之1號太保郵局,提領4萬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17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4萬元。 ③於114年8月14日17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3千元。 ④於114年8月14日17時28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祥和郵局,提領1萬7千元。 11 林禾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Threads刊登出售美甲工具之訊息,待林禾津於114年8月14日15時30分許上網瀏覽並與之聯繫後,即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006專員」、「線上專員」向林禾津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實名認證,始可進行交易云云,致林禾津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①114年8月14日17時5分許 ②114年8月14日17時20分許 ③114年8月14日17時24分許 ①3萬2,123元 ②9,999元 ③8,0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佩婷) 12 許櫻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4日,佯裝買家向許櫻子佯稱:欲透過大榮物流購買其販售之遊戲床,嗣又以Line暱稱「佳里大榮貨物Kerry Tj」、「李偉超」向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進行交易云云,致許櫻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8月14日21時30分許 9萬9,89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靖杰) ①於114年8月14日21時40分至41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號嘉義監理站郵局,提領6萬元、1萬9千元。 ②於114年8月14日21時52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春珠169之1號太保郵局,提領2萬元。 13 陳薇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網站Threads上假意刊登出售滑雪板之訊息,陳薇羽於114年8月14日22時許上網瀏覽後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向陳薇羽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實名認證,始可進行交易云云,致陳薇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8月15日0時11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林靖杰) 於114年8月15日0時15分至17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合計5萬元。 14 黃芝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網站Instagram假意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吸引告訴人黃芝蔚於114年8月15日瀏覽後與之聯繫,致黃芝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4年8月15日13時30分許 8萬8,017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徐子晴) ①於114年8月15日13時39分至41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8萬元。 ②於114年8月15日14時1分許,在祥和郵局,提領8千元。 15 蔡宇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Threads假意刊登贈送商品之訊息,蔡宇軒於114年8月15日12時許上網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以IG暱稱「蔡麗芬」向蔡宇軒佯稱:欲透過賣貨便寄送商品,惟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蔡宇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轉帳。 114年8月15日13時27分許 4萬1,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國益) 於114年8月15日13時33分至34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春珠169之1號太保郵局,提領4萬元、2千元,共4萬2千元。 16 許芳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間透過Line與許芳菁聯絡,假冒為其表姊,請求轉帳5萬元,許芳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3日23時47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8月13日23時51分及52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2萬元、1萬4千元。 17 卞儉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盜用卞儉新之友人Line帳號後於114年8月13日20時6分許以Line暱稱「詩婷(邱地政士)」與卞儉新聯繫,向卞儉新借款,卞儉新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3日21時50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何鳳光) 於114年8月13日22時6分至8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18 王婕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見王婕宇在臉書社團刊登賣帳號貼文,遂於114年8月13日以暱稱「郭富翔」與王婕宇聯繫,要求王婕宇在其指定使用之遊戲交易網進行交易,復佯稱已將1萬8千元轉至上述平臺,再假冒平臺客服,佯稱因銀行卡號或用戶人不符,造成系統提線失敗,須依指示儲值才能解凍,致王婕宇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4年8月13日22時35分許 1萬8千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何鳳光) 於114年8月13日22時42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1萬8千元。 19 李丞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Discord聊天平臺刊登賣遊戲楓之谷道具之訊息,李丞毓透過Line與暱稱「小林」聯繫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3日22時16分許 1萬3千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4年8月13日22時23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1萬3千元。 20 鄭美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刊登銷售華航里程之訊息,鄭美霞於114年8月9日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3日22時30分許、22時35分許 10萬元、 1萬7千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詠翔) 於114年8月13日22時43分至48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朴子長庚醫院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7千元(均不含手續費),合計11萬7千元。 21 賴京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13時許,假冒賴京陵之友人林棟材以Line與賴京陵聯繫,表示要借5萬元,致賴京陵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①114年8月15日13時30分許 ②114年8月15日13時33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4年8月15日13時59分至14時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祥和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合計10萬元。 22 劉志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Discord刊登販賣遊戲商品之訊息,劉志賢委請友人與對方連繫後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5日13時34分許 1萬5,6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李汶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Threads刊登販賣精油廣告,李汶軒於114年8月14日上網瀏覽後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提供虛假連結,佯稱無法下單,再以Line暱稱「金融專員李先生」與李汶軒聯繫,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凍結,致李汶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8月15日13時54分許 3萬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蔡慧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見蔡慧如在臉書社團刊登販賣童書訊息後,於114年8月14日21時許與蔡慧如聯繫,佯稱以匯款致711交貨便平臺,再假冒第一銀行客服,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凍結云云,致蔡慧如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4年8月15日13時35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國益) 於114年8月15日14時10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號嘉義監理站郵局,提領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帳戶所有人 詐欺方式 交付之帳戶 交付時間、地點、方式 1 侯孟志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刊登不實之求職廣告訊息,吸引侯孟志於114年8月14日19時許瀏覽並聯繫後,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賴經理」向侯孟志佯稱:線上兼職可領到3萬至12萬元報酬,工作內容為租用帳戶洗好評,且需將金融卡片放置指定位置云云,致侯孟志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3張。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②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③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 於114年8月14日20時31分許,將左述提款卡3張放置在高雄市○鎮區○○路0號住處1樓門口信箱內,再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
附表三:
證據名稱 ⑴告訴人侯孟志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侯孟志所提出之郵局帳戶、臺灣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⑴告訴人邱英哲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林塏宙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陳柳芳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黃彥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許世育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許世育提供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單據。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⑴告訴人黃昭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張美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周宜君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被害人佐藤孝亮於警詢時之指述。 ⑵對話紀錄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宋宜宥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林禾津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許櫻子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結果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陳薇羽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黃芝蔚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蔡宇軒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許芳菁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結果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⑴告訴人卞儉新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王婕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李丞毓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結果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鄭美霞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轉帳結果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賴京陵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對話內容翻拍照片。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劉志賢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結果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李汶軒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對話紀錄截圖。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⑴告訴人蔡慧如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被告於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嘉義縣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被告持用手機內與Telegram暱稱「yh」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附表四:
編號 相對應之犯行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即附表一編號1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附表一編號2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即附表一編號3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 即附表一編號4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即附表一編號5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6 即附表一編號6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即附表一編號7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即附表一編號8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即附表一編號9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即附表一編號10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即附表一編號11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即附表一編號12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3 即附表一編號13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即附表一編號14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5 即附表一編號15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即附表一編號16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即附表一編號17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即附表一編號18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即附表一編號19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即附表一編號20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1 即附表一編號21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即附表一編號22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即附表一編號23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即附表一編號24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即附表二編號1 Chaw Weng C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臺灣銀行○四四○○四五六四六○四帳號帳戶之提款卡壹張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