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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2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昱廷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字第2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明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之罪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分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85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1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附表一部分不得重於該附表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5年,附表二部分不得重於該附表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8月。而因附表一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已超過有期徒刑30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應以有期徒刑30年為上限。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界限及法律規範之範圍內,審酌受刑人就附表一、二所犯之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所處罰金部分,非本案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7日前某日至110年12月29日6時41分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4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5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59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1月8日 112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14日 111年2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9、8365、9200、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6月19日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3日 111年9月11日 111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9日 111年10月25日 112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4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9866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編     號  2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8日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7日前某日至113年4月27日 113年4月27日 112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34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34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96、10390號 (聲請意旨漏載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0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0號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114年3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0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0號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114年6月2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2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