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關於被告甲○○之前科紀錄補充: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少連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95年4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中。並補充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