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關於被告甲○○之前科紀錄補充: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少連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95年4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中。並補充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