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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04月16日確定在案、編號3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朴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04月20日確定在案、編號4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朴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04月3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41條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應執行刑已逾6月,故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持有第2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4日              │95年11月13日              │95年09月17日              │95年12月03日              │
├───┬───┼─────────────┼─────────────┼─────────────┼─────────────┤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2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28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22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朴簡第75號          │96年度朴簡字第101號       │
│      ├───┼─────────────┼─────────────┼─────────────┼─────────────┤
│      │判  決│96年03月30日              │96年03月30日              │96年03月30日              │96年04月12日              │
│      │日  期│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朴簡第75號          │96年度朴簡字第101號       │
│      ├───┼─────────────┼─────────────┼─────────────┼─────────────┤
│      │確  定│96年04月16日              │96年04月16日              │96年04月20日              │96年04月30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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