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04月16日確定在案、編號3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朴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04月20日確定在案、編號4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朴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04月3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41條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應執行刑已逾6月,故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持有第2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4日 │95年11月13日 │95年09月17日 │95年12月03日 │ ├───┬───┼─────────────┼─────────────┼─────────────┼─────────────┤ │偵 查│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2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28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22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朴簡第75號 │96年度朴簡字第101號 │ │ ├───┼─────────────┼─────────────┼─────────────┼─────────────┤ │ │判 決│96年03月30日 │96年03月30日 │96年03月30日 │96年04月12日 │ │ │日 期│ │ │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訴字第131號 │96年度朴簡第75號 │96年度朴簡字第101號 │ │ ├───┼─────────────┼─────────────┼─────────────┼─────────────┤ │ │確 定│96年04月16日 │96年04月16日 │96年04月20日 │96年04月30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