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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丁○○

      戊○○

           號4樓

      己○○

           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0八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壬○○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24、26、27-1、27-3、28-3、29、31、34、35、36、37、38至41、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24、26、27-1、27-3、28-3、29、31、34、35、36、37、38至41、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24、26、27-1、27-3、28-3、29、31、34、35、36、37、38至41、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24、26、27-1、27-3、28-3、29、31、34、35、36、37、38至41、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壬○○因無工作而經濟陷於困窘,乃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初某日透過友人介紹與藏身於大陸地區、綽號「天哥」之成年男子(下稱「天哥」)結識後,即與「天哥」為成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加入該集團負責在臺灣地區蒐集人頭帳戶,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人頭帳戶內之金錢及將贓款轉匯至犯罪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工作。壬○○為便於實行「天哥」所指示之上開工作,自九十五年九月中旬某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三萬至四萬元之代價僱用丁○○,另以每件二百至二千元不等之代價僱用其堂弟戊○○,而與丁○○、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壬○○接聽「天哥」電話指示後再轉而指示丁○○、戊○○共同實行提領人頭帳戶內之金錢及將贓款轉匯至犯罪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工作。渠等分工模式如下:壬○○於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等資料後,測試所持有之各人頭帳戶各功能是否正常,再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能正常使用之人頭帳戶回報予「天哥」,以供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施行詐欺犯罪使用。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以前往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直接至金融機構櫃檯辦理匯款方式轉入犯罪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壬○○則等候「天哥」以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電話撥打其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入帳後,由其指示丁○○(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及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行動電話為壬○○贈與)持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各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機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錢提領一空。繼由壬○○按日與「天哥」核對當日提領之金額,從中扣除提領總金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作為壬○○之報酬後,再由壬○○將餘款匯入「天哥」所指定如附表一之帳戶內。

二、己○○前於八十四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0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迄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復於八十九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且上開假釋遭撤銷,殘刑與上開罪刑接續執行,迄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自九十五年九月間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代價向甲○○、乙○○購入如附表二所示甲○○及乙○○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後,再以每個金融機構帳戶八千元之代價售予「阿德」,並以遊覽車交寄予「阿德」,再由「阿德」以不詳方式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予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天哥」使用,以實行如附表一編號3、編號4、編號7、編號8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警持搜索票分別前往臺北市○○街九巷十七號(丁○○及戊○○之友人陳忠慶住處)、臺北市○○街二十三巷十一號二樓之二(陳煒帆住處)、臺北市○○街十三巷三號(丁○○住處)、臺北市○○路一五三巷二號四樓(壬○○、戊○○住處)、臺北市○○街一四五號十二樓(丙○○住處)、及嘉義縣溪口鄉○○路一三四巷二十號(己○○住處)等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請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丁○○、戊○○、己○○對上開事實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庚○○、丙○○、甲○○、乙○○、辛○○、高浚菖、陳煒帆、蔡佳容、周政良、吳振良、張家彬、康月金、證人即被害人巳○○、癸○○、辰○○、子○○、午○○、寅○○、未○○、申○○、卯○○、戌○、酉○○及丑○○警詢時之證詞相符,復有被告壬○○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被告丁○○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郵政匯款單上指紋影本、被告己○○之指紋卡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鑑驗書、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函附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被害人巳○○)、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被害人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巳○○)、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巳○○)、受理刑案報案三聯單、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被害人癸○○)、被害人辰○○之信用卡影本、網路銀行交易通知(被害人辰○○)、被害人子○○之存簿內頁影本、被害人午○○之中華商業銀行啟用密碼單、存簿內頁、報案三聯單影本、臺中市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簡便格式表、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寅○○之存簿內頁影本、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被害人未○○)、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被害人未○○)、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被害人未○○)、竹北分局報案三聯單影本(被害人未○○)、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申○○)、中壢分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查詢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印表、被害人戌○之存簿內頁影本、詐騙用假公文影本、中壢分局報案三聯單影本(被害人戌○)、臺中市警察局報案三聯單、詐騙用假公文、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酉○○之存簿內頁影本、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被害人丑○○)、萬泰商銀匯款申請書(被害人丑○○)、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丑○○)、合作金庫匯款回條聯(被害人丑○○)、合作金庫左營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函附開戶印鑑卡、身分證、健保卡、交易明細影本、郵局開戶資料、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周政良)、同案被告甲○○之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歷史交易清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函附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證人張家彬)、同案被告乙○○之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函附證人康月金之帳戶相關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歷史交易清單(證人王世竹)、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附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歷史交易清單(陳勇男)、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表(同案被告丙○○)、台北富邦銀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歷史交易清單(同案被告丙○○)、國泰世華銀行印鑑卡、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存款對帳單(同案被告丙○○)、合作金庫交易明細(同案被告丙○○)、陽信銀行印鑑卡、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客戶對帳單列印(同案被告丙○○)、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表、往來明細表(證人陳煒帆)、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主檔內容查詢單、交易明細影本(證人陳煒帆)、合作金庫大坪分行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陳煒帆)、陽信商業銀行印鑑卡、身分證駕照影本、客戶對帳單列印(證人陳煒帆)、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表、往來明細表(證人庚○○)、富邦銀行存摺類主檔內容查詢單、交易明細影本(證人庚○○)、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庚○○)、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證人庚○○)、臺北國際商銀興隆分行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印鑑卡、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影本(證人庚○○)、陽信銀行印鑑卡、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客戶對帳單列印(證人庚○○)、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華南銀行印鑑卡、存款往來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景美分公司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函附資金往來資料及開戶資料影本、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歷史交易清單(同案被告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表、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同案被告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印鑑卡(同案被告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同案被告辛○○)、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興隆分行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印鑑卡、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影本(同案被告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華南銀行印鑑卡、存款往來明細(證人蔡佳容)、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歷史交易清單(證人蔡佳容)、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臺灣中小企銀印鑑卡及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交易明細(證人蔡佳容)、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表(證人蔡佳容)、中國國際商銀印鑑卡(證人蔡佳容)、兆豐國際商銀新店分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證人蔡佳容)、陽信商銀印鑑卡、客戶對帳單列印(證人蔡佳容)、兆豐國際商銀文山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臺北富邦商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函附交易明細表、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歷史交易清單(季福龍)、合作金庫西門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函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季福龍)、永豐商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季福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季福龍)、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表及往來明細(證人高浚菖)、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萬隆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證人高浚菖)、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歷史交易清單(證人高浚菖)、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證人高浚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證人高浚菖)、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函及基本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證人高浚菖)、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函及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賴世弘)、新光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函及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龔啟育)、郵局開戶資料及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歷史交易清單(余佳晉)、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函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雅玲)、永豐銀行函及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羅信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函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鄭弘茂)、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函及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陳山利)、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函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鐵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函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曾天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及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吳紘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函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曾天其)、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交易明細(子○○)各乙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七份以及攝得被告己○○之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乙幀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均足徵被告四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此觀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闡釋甚明。然如甲係分別邀約乙、丙分別為不同之犯罪行為,則甲就其分別與乙、丙二人所共同實行之犯罪,固分別均為共同正犯,然乙、丙二人間,則僅就其與甲共同實行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究不得謂乙對甲、丙間之犯罪行為或丙對甲、乙間之犯罪行為,仍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九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丁○○、戊○○固受僱於同案被告壬○○而僅與同案被告壬○○具有直接犯意聯絡,然同案被告壬○○既係因與大陸地區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天哥」之成年男子為成員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該集團擔任「車手」而實行上開犯行,業如上述,而被告壬○○為便於實行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工作,始僱用被告丁○○、戊○○,而與渠等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指示渠等共同實行如附表一所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金錢及將贓款轉匯至犯罪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之工作,並從中按提領總金額依比例抽成以牟利;而被告己○○雖僅與「阿德」有直接犯意聯絡聯絡,然其所收購之金融機構帳戶透過「阿德」輾轉交由「天哥」為成員之詐欺集團所使用,是其如附表一編號3、編號4、編號7、編號8上開行為顯均在渠等之合同意思範圍以內,而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犯罪集團成員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壬○○、丁○○、戊○○、己○○均應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行為結果在其犯意聯絡範圍內分別與「天哥」、「阿德」共同負責無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上開犯行均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四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壬○○、丁○○、戊○○與「天哥」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5 、6 、編號9 至編號12等八次犯行;被告己○○與被告壬○○、丁○○、戊○○與「阿德」、「天哥」間就如附表一編號3 、編號4 、編號7 、編號8 等四次犯行,均各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四人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分殊、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己○○前於八十四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0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迄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復於八十九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且上開假釋遭撤銷,殘刑與上開罪刑接續執行,迄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按,其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均論以累犯,並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壬○○前有妨害風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前科,被告丁○○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前科,被告戊○○前有詐欺前科,被告己○○前有竊盜、妨害秩序、恐嚇、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前科之素行,被告四人均年輕力壯不思正途取得財富,竟參與詐騙集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壬○○、丁○○、戊○○負責提領人頭帳戶之贓款及轉匯贓款,被告己○○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均用以牟取私利,並考量被告壬○○負責提領贓款金額之行為,對被害人之財產及金融秩序所生損害甚大,且與「天哥」具有直接聯繫,負責指揮被告丁○○、戊○○實行犯行,居於主要支配地位,其惡性甚於被告丁○○、戊○○;而被告丁○○之參與程度則較諸被告戊○○為深;另被告己○○僅負責收購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其獲取利益尚非甚鉅,,此外並念及被告四人犯罪後自始均坦承犯行,態度均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四人本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爰依上開條例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後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刑。

四、按共同正犯間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罪,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共犯間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2、3 、18、19、20、21至24、26、27-1、27-3、28-3、29、31 、34 、35、38至40、51、53至56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壬○○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行動電話為被告己○○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41所示行動電話則為被告戊○○所有;如附表三編號37、48所示行動電話則為被告丁○○所有,且分別係供本件各次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壬○○、丁○○、戊○○、己○○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其餘物品,固均為被告壬○○、丁○○、戊○○、己○○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證人蔡佳容、辛○○、高浚菖、丙○○、庚○○、陳煒帆均證稱渠等僅將金融帳戶等資料借予被告壬○○或其友人使用等語明確,核與被告壬○○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上開證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均係透過無償借用方式取得等詞相符,衡酌上開證人與被告壬○○間均有一定親誼關係,顯與同案被告己○○係收購素不相識者之金融帳戶情形有別,是其此部分供述尚堪採信,是附表三編號1、5 、15、16、30所示之物及編號17 -1 「丙○○」之印章一枚、編號25-1「丙○○」之合作金庫提款卡一張、編號27-2郵局提款卡一張均屬證人丙○○所有;編號4 、7 、8、9 、33所示之物及編號17-4「蔡佳容」印章一枚、編號25-3「蔡佳容」之合作金庫提款卡一張、編號28-2「蔡佳容」華南銀行提款卡一張均屬證人蔡佳容所有;編號6 、13所示之物及編號17- 2 「庚○○」之印章一枚、編號25-2「庚○○」合作金庫提款卡一張均屬證人庚○○所有;編號10、11、12、14、32所示之物及編號17-3「辛○○」印章一枚、編號28-1「辛○○」之華南銀行提款卡一張均屬證人辛○○所有;編號49、50、52所示之物屬證人高浚菖所有;編號42至編號46所示之物均屬證人陳煒帆所有,且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壬○○、丁○○、戊○○、己○○與上開證人間係屬共同正犯關係;又編號47所示行動電話固屬被告戊○○所有,然被告戊○○否認上開行動電話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尚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日期    │詐騙方式          │被害金額、匯入帳戶及流向    │宣告刑                          │
├──┼───┼──────┼─────────┼──────────────┼────────────────┤
│ 1  │巳○○│95年9月20 日│訛稱投資六合彩可有│1.被害人於95年9月26日匯款164│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60至580倍之暴利可│  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圖,俟被害人投資後│  帳號000000000000號賴世弘帳│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復稱已中高額彩金│  戶。                      │21至24、26、27-1、27-3、28-3、29│
│    │      │            │,要求被害人持續匯│2.其中94萬元以語音轉帳方式轉│、31、34、35、37、38至41、48、51│
│    │      │            │入佣金。          │  帳至合作金庫左營分行周政良│、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0000000000000帳戶內 (警卷2│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56頁)。70萬元轉至新光銀行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高雄分行龔啟育000000000000│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3 帳戶內。                │24、26、27-1、27-3、28-3、29、31│
│    │      │            │                  │3.以語音轉帳方式將周政良帳戶│、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內餘額54萬5,000元轉帳至左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營南站郵局余佳晉0000000000│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5326帳戶;將龔啟育帳戶內餘│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額轉帳70萬元至兆豐銀行新店│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分行高浚菖帳號00000000000 │24、26、27-1、27-3、28-3、29、31│
│    │      │            │                  │  帳戶。                    │、34、35、36、37、38至41、48、51│
│    │      │            │                  │4.將余佳晉帳戶餘額轉帳12萬元│、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至新光銀行東園分行陳雅玲09│                                │
│    │      │            │                  │  00000000000帳戶內;轉帳22 │                                │
│    │      │            │                  │  萬元至陽信銀行景美分行彭柿│                                │
│    │      │            │                  │  豪00000000000帳戶 (警卷354│                                │
│    │      │            │                  │  頁)。將高浚菖帳戶餘額12萬 │                                │
│    │      │            │                  │  元轉至陽信銀行新店簡分行蔡│                                │
│    │      │            │                  │  佳容000000000帳戶 (警卷392│                                │
│    │      │            │                  │  頁);8萬元轉至華南銀行北新│                                │
│    │      │            │                  │  分行陳煒帆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警卷320頁);10萬元轉至合│                                │
│    │      │            │                  │  作金庫景美分行辛○○046076│                                │
│    │      │            │                  │  0000000帳戶 (警卷367頁)。 │                                │
├──┼───┼──────┼─────────┼──────────────┼────────────────┤
│ 2  │癸○○│95年9月26 日│被害人接獲自稱臺北│1.分4筆(1)98萬元(2)98萬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地檢署書記官之人來│  元(3)98萬元(4)6萬元,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電,指被害人涉詐欺│  轉至第七商業銀行彰新分行帳│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案,要求被害人提供│  號「000-00000000000000」帳│21至24、26、27-1、27-3、28-3、29│
│    │      │            │使用之帳戶,並設定│  戶內。                    │、31、34、35、37、38至41、48、51│
│    │      │            │語音轉帳,而將款項│2.其中196萬元轉帳至永豐(原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轉出。            │  臺北國際)銀行北投分行羅信│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雄0000000000000帳戶;98萬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元轉至高雄前峰郵局周政良「│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內(警│24、26、27-1、27-3、28-3、29、31│
│    │      │            │                  │  卷258頁)。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3.羅信雄帳戶餘額196萬元轉至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合作金庫景美分行高浚菖0460│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000000000帳戶 (警卷422頁)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周政良帳戶餘額10萬元轉至│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兆豐銀行三民分行鄭弘茂0401│24、26、27-1、27-3、28-3、29、31│
│    │      │            │                  │  0000000帳戶。             │、34、35、36、37、38至41、48、51│
│    │      │            │                  │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辰○○│95年10月2日 │被害人接獲自稱書記│1.於96年10月4日將被害人帳戶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官之來電,指被害人│  內26萬8500元轉帳至甲○○虎│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涉詐欺案,要求被害│  尾圓環郵局「00000000000000│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人提供使用之帳戶,│  」帳戶 (警卷260頁)。      │21至24、26、27-1、27-3、28-3、29│
│    │      │            │並設定網路銀行,而│2.再轉帳26萬8000元至合作金庫│、31、34、35、36、37、38至41、48│
│    │      │            │將款項轉出。      │  景美分行丙○○000000000000│、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2帳戶(警卷306頁)。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 、3 、18、19、20、21│
│    │      │            │                  │                            │至24、26、27-1、27-3、28-3、29、│
│    │      │            │                  │                            │31、34、35、36、37、38至41、48、│
│    │      │            │                  │                            │51、刑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 、3 、18、19、20、21│
│    │      │            │                  │                            │至24、26、27-1、27-3、28-3、29、│
│    │      │            │                  │                            │31、34、35、36、37、38至41、48、│
│    │      │            │                  │                            │51、拾月,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
│    │      │            │                  │                            │18、19、20、21至24、26、27-1、27│
│    │      │            │                  │                            │ -3 、28-3、29、31、34、35、36、│
│    │      │            │                  │                            │37、38至41、48、51、53至56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 4  │子○○│95年10月5日 │被害人自稱警官及書│1.被害人於96年10月5日遭詐騙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記官之來電,稱被害│  41萬917元,其中36萬8903元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人身分證遭冒用,要│  轉帳至甲○○虎尾圓環郵局「│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求被害人提供使用之│  00000000000000」帳戶(警卷 │21至24、26、27-1、27-3、28-3、29│
│    │      │            │帳戶,並設定語音轉│  260頁)。                  │、31、34、35、36、37、38至41、48│
│    │      │            │帳,而將款項轉出。│2.再將10萬元轉至合作金庫景美│、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分行丙○○0000000000002 帳│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戶 (警卷306頁);26萬9,500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元轉至臺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附表三編號2 、3 、18、19、20、21│
│    │      │            │                  │  丙○○000000000000帳戶 (警│至24、26、27-1、27-3、28-3、29、│
│    │      │            │                  │  卷290頁)。                │31、34、35、36、37、38至41、48、│
│    │      │            │                  │                            │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
│    │      │            │                  │                            │18、19、20、21至24、26、27-1、27│
│    │      │            │                  │                            │-3、28-3、29、31、34、35、36、37│
│    │      │            │                  │                            │、38至41、48、51、53至56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5  │午○○│95年10月14日│被害人接獲自稱臺北│1.分4筆(1)170萬2,500元(2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地檢署張家彬之人來│  )31萬元(3)29萬元(4)81│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電,稱被害人涉詐欺│  萬3,000元轉帳至張家彬臺灣 │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案,要求被害人提供│  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151-│21至24、26、27-1、27-3、28-3、29│
│    │      │            │使用帳戶,並設定網│  00-000000」帳戶內 (警卷265│、31、34、35、37、38至41、48、51│
│    │      │            │路銀行,而將款項轉│  頁)。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出。              │2.95.10.13轉帳61萬4,000元、9│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5.10.14轉帳20萬、81萬3,000│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元至合作金庫景美分行高浚菖│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警卷422│24、26、27-3、28-3、29、31、34、│
│    │      │            │                  │  、423頁)。               │35、37、38至41、48、51、53至56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  │寅○○│95年10月23日│被害人自稱為行政執│1.於95年10月24日將帳戶內之20│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行處書記官之來電,│  萬元轉至第一銀行新莊分行吳│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稱被害人涉詐欺案,│  振良00000000000帳戶內 (警 │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要求被害人提供使用│  卷268頁)。95年10月25日將43│21至24、26、27-1、27-3、28-3、29│
│    │      │            │帳戶,並設定網路銀│  萬8,900元轉至華南商業銀行 │、31、34、35、37、38至41、48、51│
│    │      │            │行,而將款項轉出。│  南永和分行陳山利0000000000│、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31帳戶內。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2.將吳振良帳戶內之20萬元轉至│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臺灣銀行中庄分行陳鐵龍1200│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00000000帳戶;陳山利帳戶餘│24、26、27-1、27-3、28-3、29、31│
│    │      │            │                  │  額44萬元轉至合作金庫景美分│、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行高浚菖0000000000000帳戶(│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警卷423頁)。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3.將陳鐵龍帳戶內3萬元轉至臺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丙○○帳│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號00 0000000000帳戶 (警卷 │24、26、27-1、27-3、28-3、29、31│
│    │      │            │                  │  291 頁)。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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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未○○│95年10月26日│訛稱中獎要求被害人│1.被害人於95年10月26日遭詐騙│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匯款。            │  60萬8,400元,其中5萬4,000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                  │  元匯入臺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                  │  「00000000000」曾天其帳戶 │21至24、26、27-1、27-3、28-3、29│
│    │      │            │                  │  內,又於95年10月27日將15萬│、31、34、35、36、37、38至41、48│
│    │      │            │                  │  9, 000元、31萬5,000元匯至 │、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乙○○帳戶內。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2.再將曾天其帳戶內之5萬4,000│附表三編號2 、3 、18、19、20、21│
│    │      │            │                  │  元轉至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彭柿│至24、26、27-1、27-3、28-3、29、│
│    │      │            │                  │  豪0000000000000帳戶 (警卷 │31、34、35、36、37、38至41、    │
│    │      │            │                  │  347頁)。將乙○○帳戶內之15│48、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萬9,000元轉至臺北富邦銀行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景美分行丙○○000000000000│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帳戶 (警卷291頁);31萬5,00│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0元轉至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 │24、26、27-1、27-3、28-3、29、31│
│    │      │            │                  │  行吳紘宇000000000000帳戶。│、34、35、36、37、38至41、48、51│
│    │      │            │                  │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
│    │      │            │                  │                            │18、19、20、21至24、26、27-1、27│
│    │      │            │                  │                            │-3、28-3、29、31、34、35、36、37│
│    │      │            │                  │                            │、38至41、48、51、53至56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8  │申○○│95年10月30日│同上              │被害人於95年10月30日遭詐騙22│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萬元,其中8萬元匯至麥寮郵局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                  │乙○○「00000000 000000」帳 │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                  │戶(警卷270頁)後,旋轉至臺北│21至24、26、27-1、27-3、28-3、29│
│    │      │            │                  │富邦銀行景美分行丙○○430168│、31、34、35、36、37、38至41、48│
│    │      │            │                  │011444帳戶 (警卷291頁)。    │、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 、3 、18、19、20、21│
│    │      │            │                  │                            │至24、26、27-1、27-3、28-3、29、│
│    │      │            │                  │                            │31、34、35、36、37、38至41、48、│
│    │      │            │                  │                            │5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6、37、38至41、48、51│
│    │      │            │                  │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又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
│    │      │            │                  │                            │18、19、20、21至24、26、27-1、27│
│    │      │            │                  │                            │-3、28-3、29、31、34、35、36、37│
│    │      │            │                  │                            │、38至41、48、51、53至56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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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卯○○│95年10月31日│被害人接獲自稱法院│於95年10月31日遭詐騙109萬5,6│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書記官來電,指被害│00元,其中62萬2,300元轉至楠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人涉詐欺案,要求被│梓後勁郵局王世竹000000000000│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害人提供使用帳戶,│41帳戶後 (警卷277頁),旋轉至│21至24、26、27-1、27-3、28-3、29│
│    │      │            │並設定網路銀行,而│合作金庫景美分行高浚菖046076│、31、34、35、37、38至41、48、51│
│    │      │            │將款項轉出。      │0000000帳戶 (警卷423頁)。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 │戌○  │95年10月30日│被害人接獲自稱警官│於95年10月31日將被害人帳戶內│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及書記官來電,指被│之27萬6,315元轉至楠梓後勁郵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害人涉詐欺案,要求│局王世竹00000000000041帳戶後│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被害人提供使用帳戶│ (警卷277頁),再轉至合作金庫│21至24、26、27-1、27-3、28-3、29│
│    │      │            │,並設定網路銀行,│景美分行高浚菖0000000000000 │、31、34、35、37、38至41、48、51│
│    │      │            │而將款項轉出。    │帳戶 (警卷423頁)。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1 │酉○○│95年11月3日 │被害人接獲自稱臺北│於95年11月3日將被害人帳戶內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地檢署書記官來電,│99萬9,000元轉至中國信託銀行 │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指被害人涉詐欺案,│板橋分行康月金000000000000」│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要求被害人提供使用│帳戶後 (警卷273頁),旋將其中│21至24、26、27-1、27-3、28-3、29│
│    │      │            │帳戶,並設定網路銀│90萬元轉至合作金庫景美分行高│、31、34、35、37、38至41、48、51│
│    │      │            │行,而將款項轉出。│浚菖0000000000000帳戶 (警卷 │、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23頁)。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3、28-3、29、31、34、│
│    │      │            │                  │                            │35、37、38至41、48、51、53至56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24、26、27-1、27-3、28-3、29、31│
│    │      │            │                  │                            │、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2 │丑○○│95年11月10日│訛稱中獎要求被害人│1.被害人共遭詐騙153萬4,900元│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匯款。            │  ,於95年11月13日匯款8萬400│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                  │  元至高雄市左營南站郵局余佳│案如附表三編號2、3、18、19、20、│
│    │      │            │                  │  晉00000000000000帳戶;於95│21至24、26、27-1、27-3、28-3、29│
│    │      │            │                  │  年11月15日匯款13萬50元至臺│、31、34、35、37、38至41、48、51│
│    │      │            │                  │  北富邦銀行苓雅分行曾天其71│、53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0000000000帳戶;於95年11月│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16日匯款30萬元至高雄五塊厝│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郵局陳勇男00000000000000帳│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戶 (警卷282-1頁)。        │24、26、27-1、27-3、28-3、29、31│
│    │      │            │                  │2.將曾天其帳戶內之2萬9,500元│、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轉至兆豐銀行新店分行辛○○│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00000000000帳戶。將陳勇男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帳戶內之13萬元轉至兆豐銀行│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  新店分行辛○○0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2、3、18、19、20、21至│
│    │      │            │                  │  帳戶;16萬8,000元轉至華南 │24、26、27-1、27-3、28-3、29、31│
│    │      │            │                  │  銀行新店分行蔡佳容00000000│、34、35、37、38至41、48、51、53│
│    │      │            │                  │  0712帳戶;2萬元轉至臺北富 │至5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邦銀行景美分行辛○○430168│                                │
│    │      │            │                  │  215406帳戶;12萬元轉至陽信│                                │
│    │      │            │                  │  銀行景美分行丙○○00000000│                                │
│    │      │            │                  │  525帳戶。                 │                                │
└──┴───┴──────┴─────────┴──────────────┴────────────────┘
附表二:
┌──┬─────┬────────┬───────┬────────┐
│編號│帳戶名義人│時間            │地點          │帳戶明細        │
├──┼─────┼────────┼───────┼────────┤
│ 1  │乙○○    │95年9月間某日   │雲林縣褒忠鄉公│乙○○以5,000元 │
│    │          │                │所前          │代價將麥寮郵局30│
│    │          │                │              │000000 00000號帳│
│    │          │                │              │戶販賣予己○○。│
├──┼─────┼────────┼───────┼────────┤
│ 2  │甲○○    │95年10月2日     │雲林縣虎尾鎮臺│甲○○以每月5,00│
│    │          │                │西客運旁      │0 元代價將虎尾圓│
│    │          │                │              │環郵局0000000000│
│    │          │                │              │134號帳戶出租予 │
│    │          │                │              │己○○。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單位  │扣案處所                        │
├──┼────────────────┼───┼───┼────────────────┤
│ 1  │合作金庫存簿-丙○○,帳號:     │  1   │  本  │臺北市○○區○○路153巷2號4樓   │
│    │0000000000002                   │      │      │(壬○○、戊○○住處)          │
├──┼────────────────┼───┼───┼────────────────┤
│ 2  │郵局存簿-陳勇男,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                 │      │      │                                │
├──┼────────────────┼───┼───┼────────────────┤
│ 3  │國泰世華存簿-陳勇男,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4  │合作金庫存簿-蔡佳容,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                   │      │      │                                │
├──┼────────────────┼───┼───┼────────────────┤
│ 5  │陽信銀行存簿-丙○○,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6  │華南銀行存簿-庚○○,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7  │中國商業銀行存簿-蔡佳容,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                    │      │      │                                │
├──┼────────────────┼───┼───┼────────────────┤
│ 8  │臺灣企銀存簿-蔡佳容,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                     │      │      │                                │
├──┼────────────────┼───┼───┼────────────────┤
│ 9  │華南銀行存簿-蔡佳容,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10 │華南銀行存簿-辛○○,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11 │臺北富邦銀行存簿-辛○○,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12 │中國商業銀行存簿-辛○○,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                    │      │      │                                │
├──┼────────────────┼───┼───┼────────────────┤
│ 13 │合作金庫存簿-庚○○,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                   │      │      │                                │
├──┼────────────────┼───┼───┼────────────────┤
│ 14 │合作金庫存簿(含提款卡)-辛○○ │  1   │  本  │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5 │臺北富邦銀行存簿-丙○○,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                    │      │      │                                │
├──┼────────────────┼───┼───┼────────────────┤
│ 16 │郵局存簿-丙○○,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                 │      │      │                                │
├──┼────────────────┼───┼───┼────────────────┤
│ 17 │印章(編號17-1丙○○、編號17-2彭│  4   │  枚  │同上                            │
│    │柿豪、編號17-3辛○○、編號17-4蔡│      │      │                                │
│    │佳容)                          │      │      │                                │
├──┼────────────────┼───┼───┼────────────────┤
│ 18 │郵局存簿-季福龍,帳號:         │  1   │  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                 │      │      │                                │
├──┼────────────────┼───┼───┼────────────────┤
│ 19 │合作金庫存簿(含提款卡)-季福龍 │  1   │  本  │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0 │第一銀行存簿(含提款卡)-季福龍 │  1   │  本  │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1 │臺北富邦銀行存簿(含提款卡)    │  1   │  本  │同上                            │
│    │-季福龍,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2 │臺北國際商銀存簿(含提款卡)-季 │  1   │  本  │同上                            │
│    │福龍,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3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含提款卡)-季 │  1   │  本  │同上                            │
│    │福龍,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2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簿(含提款卡)│  1   │  本  │同上                            │
│    │-季福龍,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5 │合作金庫提款卡帳號:            │  3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2(編號25-1;丙○○ │      │      │                                │
│    │)、0000000000000(編號25-2;彭 │      │      │                                │
│    │柿豪)、0000000000 000(編號25-3│      │      │                                │
│    │;蔡佳容)                      │      │      │                                │
├──┼────────────────┼───┼───┼────────────────┤
│ 26 │中國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        │  2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27 │郵局提款卡帳號:                │  3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編號27-1;陳勇 │      │      │                                │
│    │男)、0000000-0000000(編號27-2 │      │      │                                │
│    │丙○○)、0000000-00 00000(編號│      │      │                                │
│    │27-3)                          │      │      │                                │
├──┼────────────────┼───┼───┼────────────────┤
│ 28 │華南銀行提款卡帳號:            │  3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編號28-1;辛○○)│      │      │                                │
│    │、000000000000(編號28-2 ;蔡佳 │      │      │                                │
│    │容)、000000000000(編號28-3)  │      │      │                                │
├──┼────────────────┼───┼───┼────────────────┤
│ 29 │臺北銀行提款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                  │      │      │                                │
├──┼────────────────┼───┼───┼────────────────┤
│ 30 │陽信銀行提款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丙○○)           │      │      │                                │
├──┼────────────────┼───┼───┼────────────────┤
│ 31 │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陳勇男)          │      │      │                                │
├──┼────────────────┼───┼───┼────────────────┤
│ 3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辛○○)          │      │      │                                │
├──┼────────────────┼───┼───┼────────────────┤
│ 33 │臺灣企銀提款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蔡佳容)           │      │      │                                │
├──┼────────────────┼───┼───┼────────────────┤
│ 34 │網路約定申請書                  │  1   │  疊  │同上                            │
├──┼────────────────┼───┼───┼────────────────┤
│ 35 │大眾銀行往來交易總約定書        │  1   │  本  │同上                            │
├──┼────────────────┼───┼───┼────────────────┤
│ 36 │行動電話(0000000000)IMEI:    │  1   │  支  │嘉義縣溪口鄉○○村○鄰○○路134巷│
│    │00000000000000/602              │      │      │20號(己○○住處)              │
├──┼────────────────┼───┼───┼────────────────┤
│ 37 │行動電話(0000000000)(序號:  │  1   │  支  │臺北市○○區○○里○○街13巷3號 │
│    │000000000000000)               │      │      │(丁○○住處)                  │
├──┼────────────────┼───┼───┼────────────────┤
│ 38 │匯款申請書回條收據收款人黃興東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                   │      │      │                                │
├──┼────────────────┼───┼───┼────────────────┤
│ 39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95│  1   │  張  │同上                            │
│    │.10.1;00:02:20,機號:04088)│      │      │                                │
├──┼────────────────┼───┼───┼────────────────┤
│ 40 │便條紙(記載陳煒帆等人帳號)    │  1   │  張  │同上                            │
├──┼────────────────┼───┼───┼────────────────┤
│ 41 │N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手機 │  1   │  支  │臺北市○○區○○路2段218之1號5樓│
│    │序號歸零                        │      │      │第5室(戊○○居所)             │
├──┼────────────────┼───┼───┼────────────────┤
│ 42 │文山景美郵局存摺(含金融卡)-陳 │  1   │  本  │臺北市○○區○○街23巷11號2樓之2│
│    │煒帆,帳號:0000000-0000000     │      │      │(陳煒帆住處)                  │
├──┼────────────────┼───┼───┼────────────────┤
│ 43 │臺北富邦銀行萬隆分行存摺(含金融│  1   │  本  │同上                            │
│    │卡)-陳煒帆,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44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含金融卡)│  1   │  本  │同上                            │
│    │-陳煒帆,帳號:000-00-000000 -0 │      │      │                                │
├──┼────────────────┼───┼───┼────────────────┤
│ 45 │合作金庫大坪林分行(含金融卡1張 │  1   │  本  │同上                            │
│    │)-陳煒帆,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46 │陽信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含金融卡)│  1   │  本  │同上                            │
│    │-陳煒帆,帳號:00000-000000- 0  │      │      │                                │
├──┼────────────────┼───┼───┼────────────────┤
│ 47 │行動電話(0000000000)戊○○IMEI│  1   │  具  │臺北市○○區○○街9巷17號1樓    │
│    │:000000-00-000000-000          │      │      │(丁○○、戊○○友人陳忠慶居所)│
├──┼────────────────┼───┼───┼────────────────┤
│ 48 │行動電話(0000000000)丁○○IMEI│  1   │  具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49 │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高浚菖)       │      │      │                                │
├──┼────────────────┼───┼───┼────────────────┤
│ 50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高浚菖)         │      │      │                                │
├──┼────────────────┼───┼───┼────────────────┤
│ 5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    │  1   │  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52 │陽信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  1   │  張  │同上                            │
│    │(高浚菖)                      │      │      │                                │
├──┼────────────────┼───┼───┼────────────────┤
│ 53 │第一銀行95.11.23匯款手續費      │  1   │  張  │同上                            │
├──┼────────────────┼───┼───┼────────────────┤
│ 54 │台新銀行ATM提款明細表(2萬元)  │  1   │  張  │同上                            │
├──┼────────────────┼───┼───┼────────────────┤
│ 55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匯款10萬│  1   │  張  │同上                            │
│    │元)                            │      │      │                                │
├──┼────────────────┼───┼───┼────────────────┤
│ 56 │提匯款記要便條                  │  1   │  張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