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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3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朴簡字第3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叁本、天下運動網站注單明細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元」之成年人,基於反覆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七月間某日止,由甲○○提供其位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一三四巷十六號居所,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天下運動網」(網址:http://ag. tts8888.net),阿元提供甲○○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及額度,甲○○則負責管理阿元所提供之上揭帳號,並將該「天下運動網」登入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賭客,賭客以每注最低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每天單場比賽下注上限為一萬元,至該網站簽賭美國大聯盟、臺灣中華職棒比賽,不論會員輸贏,甲○○均可按會員簽賭金額,向阿元抽取以簽賭金額百分之三計算之佣金,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源兄」、「阿東」、「偉」、「典哥」、「大胖」、「傳建」及「賢哥」上網簽賭職棒。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帳冊、注單明細表等物。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一0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上網,堪認屬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場所,揆諸上揭實務見解,提供簽賭網站帳號、密碼,以電腦設備連接上網而在公開簽賭網站賭博財物,應認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及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罪構成要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元」之成年人就上開經營職業棒球簽賭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七月止,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被告所為應論以「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中之「集合犯」型態,為「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又被告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被告所犯普通賭博之罪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為記明。

四、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營職棒簽賭之時間及規模,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扣案帳冊三本、網站注單明細表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簡字第3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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