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7年11月27日97年度嘉簡
字第159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6390、6398、7327號,審理中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詳附表一)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癸○○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2號裁定各減為4月15日、6月、4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7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為詐騙集團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惟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97年8月8日,在嘉義縣民雄鄉東湖村東勢湖94號之住處,同時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戶(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民雄郵局帳戶)及臺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下稱臺中商業民雄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而該成年人士或與其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實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因一時失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地點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款至癸○○前揭帳戶內,旋遭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或與其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知悉受騙報案,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本院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對於檢察官起訴書,及附表一編號1、2、5、6等併辦意旨書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表示無意見不予爭執,嗣雖於本院其他準備程序期日,及審判期日均未到庭,然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各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並未聲明異議,檢察官對上揭各項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詳附表三)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復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及附表五所示之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供該人士或與之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之出入帳戶,予詐欺取財犯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所有之前揭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幫助他人先後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詐欺取財,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有犯罪事實一所示科刑及於96年7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詳附表一與附表二編號13至16部分,其中附表編號13業經原審判決)與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至12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除有原判決所認定之犯行外(即附表二編號1至13),尚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如附表二編號14至16所示犯行,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併案部分之犯行,自有未洽。(二)被告係於97年8月8日,在嘉義縣民雄鄉東湖村東勢湖94號之住處,同時將其將其所有之前揭民雄郵局帳戶及臺中商業銀行民雄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綦詳(詳附表三),原判決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認被告係先後分別提供其所有之前揭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並認其先後2次幫助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三)原判決認被告先後2次幫助犯行,均係以1幫助詐欺犯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然漏未引用刑法第55條規定,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漏未就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行(附表二編號14至16部分)予以裁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惡性非輕,兼衡被害人人數、所受損害程度、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退回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雖就被告涉嫌提供其母許何秀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戶(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下稱何秀芬民雄郵局帳戶)幫助詐欺被害人楊鈞傑(97年度偵字第7號、第21420號),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雖就被告涉嫌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戶(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東嘉義分行帳戶)幫助詐欺被害人劉衍邦(97年度偵字第7541號)等犯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云云。然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伊係在97 年6月23日於嘉義縣民雄鄉頭橋附近將許何秀芬民雄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其友人等語(見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警卷第5至7頁,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20號卷內);另被告係於97年8月11日至合庫東嘉義分行開戶,並於同年8月11、12日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甚詳,並有合庫東嘉義分行97年9月26日合金東嘉字第0970003899號函文附卷足參(上開被告供述及函文,均詳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卷第1至3頁及第11、12頁,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97年度偵字第7541號卷內),參以本件諸多被害人受詐騙日期係在被告前揭合庫東嘉義分行開戶日期之前,故被告顯非同時將該2帳戶,與被告所有前揭民雄郵局及台中商銀民雄分行等帳戶同時交付他人供詐騙使用,從而,前揭併案部分即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無從審究,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號│ 併 辦 機 關 │併 辦 卷 號│ ├──┼───────────┼───────────┤ │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318號卷 │ ├──┼───────────┼───────────┤ │ 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036號卷 │ ├──┼───────────┼───────────┤ │ 3.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775號卷 │ ├──┼───────────┼───────────┤ │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41號卷 │ ├──┼───────────┼───────────┤ │ 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254號卷 │ ├──┼───────────┼───────────┤ │ 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39號卷 │ ├──┼───────────┼───────────┤ │ 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653號卷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欺及匯│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款│ 匯款帳戶 │備註: │ │ │ │款日期(│ │地點 │金額 │ │起訴案號 │ │ │ │97 年) │ │ │ │ │ │ ├──┼───┼────┼──────┼─────┼─────┼─────┼──────┤ │1 │卯○○│8月11日 │在電話中謊稱│宜蘭縣五結│6,000元 │癸○○之民│嘉義地檢署97│ │ │ │ │退還網路購物│鄉之五結郵│ │雄郵局帳戶│年度偵字第63│ │ │ │ │款項 │局 │ │ │90、6398、72│ │ │ │ │ │ │ │ │37號 │ ├──┼───┼────┼──────┼─────┼─────┼─────┼──────┤ │2 │辛○○│8月10日 │在YAHOO!奇摩│臺北縣瑞芳│1萬8,000元│癸○○之臺│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鎮 │及1萬7,000│中商業銀行│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 │元(共3萬 │民雄分行帳│90、6398、72│ │ │ │ │販賣功學社T3│ │5,000元 )│戶 │37號 │ │ │ │ │型號腳踏車2 │ │ │ │ │ │ │ │ │台 │ │ │ │ │ ├──┼───┼────┼──────┼─────┼─────┼─────┼──────┤ │3 │寅○○│8月9日 │在YAHOO!奇摩│花蓮縣吉安│2萬2,000元│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鄉吉安村中│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山路3段2號│ │ │90、6398、72│ │ │ │ │販賣羊奶粉 │便利商店AT│ │ │37號 │ │ │ │ │ │M提款機 │ │ │ │ ├──┼───┼────┼──────┼─────┼─────┼─────┼──────┤ │4 │甲○○│8月10日 │在YAHOO!奇摩│臺北縣新店│3,8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市○○路2 │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段266號富 │ │ │90、6398、72│ │ │ │ │販賣六福村門│邦銀行自動│ │ │37號 │ │ │ │ │票 │櫃員機 │ │ │ │ ├──┼───┼────┼──────┼─────┼─────┼─────┼──────┤ │5 │乙○○│8月10日 │在YAHOO!奇摩│新竹縣竹北│1萬4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市竹北里十│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興路302巷 │ │ │90、6398、72│ │ │ │ │販賣數位相機│10號 │ │ │37號 │ ├──┼───┼────┼──────┼─────┼─────┼─────┼──────┤ │6 │己○○│8月10日 │在網路拍賣網│高雄市 │6,9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頁佯稱販賣行│ │ │ │年度偵字第63│ │ │ │ │動電話及配備│ │ │ │90、6398、72│ │ │ │ │ │ │ │ │37號 │ ├──┼───┼────┼──────┼─────┼─────┼─────┼──────┤ │7 │丑○○│8月10日 │在YAHOO!奇摩│臺北市吳興│8,3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街487號中 │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國信託ATM │ │ │90、6398、72│ │ │ │ │販賣數位相機│提款機 │ │ │37號 │ ├──┼───┼────┼──────┼─────┼─────┼─────┼──────┤ │8 │丙○○│8月11日 │在YAHOO!奇摩│桃園市縣府│6,1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路之縣府郵│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局櫃員提款│ │ │90、6398、72│ │ │ │ │販賣數位相機│機 │ │ │37號 │ ├──┼───┼────┼──────┼─────┼─────┼─────┼──────┤ │9 │巳○○│8月11日 │在YAHOO!奇摩│臺北縣 │3,97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 │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網際網路通│ │ │ │90、6398、72│ │ │ │ │訊軟體MSN佯 │ │ │ │37號 │ │ │ │ │稱販賣數位相│ │ │ │ │ │ │ │ │機 │ │ │ │ │ ├──┼───┼────┼──────┼─────┼─────┼─────┼──────┤ │10 │辰○○│8月11日 │在YAHOO!奇摩│南投縣草屯│8,0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鎮○○路60│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徉稱│4號臺灣中 │ │ │90、6398、72│ │ │ │ │販賣行動電話│小企業銀行│ │ │37號 │ │ │ │ │ │提款機 │ │ │ │ ├──┼───┼────┼──────┼─────┼─────┼─────┼──────┤ │11 │午○○│8月11日 │在YAHOO!奇摩│臺中市南區│7,000元 │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興大路318 │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徉稱│號之統一超│ │ │90、6398、72│ │ │ │ │販賣行動電話│商提款機 │ │ │37號 │ ├──┼───┼────┼──────┼─────┼─────┼─────┼──────┤ │12 │丁○○│8月12日 │在YAHOO!奇摩│臺北市雨農│1萬8,000元│同上 │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路32巷6弄7│ │ │年度偵字第63│ │ │ │ │及電話中佯稱│號 │ │ │90、6398、72│ │ │ │ │販賣羊奶粉 │ │ │ │37號 │ ├──┼───┼────┼──────┼─────┼─────┼─────┼──────┤ │13 │戊○○│8月11日 │在YAHOO!奇摩│臺中市南區│9,200 │癸○○之民│臺中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站│復興路福平│ │雄郵局帳戶│年度偵字第26│ │ │ │ │佯稱販賣東元│郵局自動櫃│ │ │318號 │ │ │ │ │牌冰箱 │員機 │ │ │ │ │ │ │ │ │ │ │ │ │ ├──┼───┼────┼──────┼─────┼─────┼─────┼──────┤ │14 │子○○│8月11日 │在YAHOO!奇摩│臺北縣板橋│4,000 │癸○○之民│嘉義地檢署97│ │ │ │ │網路拍賣網頁│新海郵局臨│ │雄郵局帳戶│年度偵字第80│ │ │ │ │佯稱販賣SONY│櫃匯款 │ │ │36號 │ │ │ │ │牌相機 │ │ │ │ │ │ │ │ │ │ │ │ │ │ ├──┼───┼────┼──────┼─────┼─────┼─────┼──────┤ │15 │庚○○│8月11日 │在YAHOO!奇摩│花蓮市南京│7,000元 │癸○○民雄│花蓮地檢署98│ │ │ │ │網路拍賣網頁│郵局自動櫃│ │郵局 │年度偵字第93│ │ │ │ │佯稱SONY ERI│員機 │ │ │9號 │ │ │ │ │CSSON牌行動 │ │ │ │ │ │ │ │ │電話及SONY牌│ │ │ │ │ │ │ │ │相機 │ │ │ │ │ ├──┼───┼────┼──────┼─────┼─────┼─────┼──────┤ │16 │壬○○│8月11日 │在YAHOO!奇摩│渣打銀行網│7,100元 │癸○○民雄│士林地檢署98│ │ │ │ │網路拍賣網頁│路銀行 │ │郵局 │年度偵字第66│ │ │ │ │佯稱販賣華碩│ │ │ │53號 │ │ │ │ │Eee Box機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被 告 之 供 述 │ 出 處 │ 供 述 內 容 │ ├──┼─────────────┼──────────┼──────────────┤ │ 1. │97.08.12北斗派出所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頁 │被告於97年8月8日晚上21至22時│ ├──┼─────────────┼──────────┤左右,於其住處,將其臺中商業│ │ 2. │97.08.26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警二卷第1-8頁 │銀行民雄分行帳戶 (局帳號為12│ │ │警詢筆錄 │ │0000000000號,下稱臺中銀行民│ ├──┼─────────────┼──────────┤雄分行帳戶) 之存摺及提款卡交│ │ 3. │97.10.28花蓮吉安分局警詢筆│吉警偵字第09700號卷 │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 │錄『附於花蓮地檢署97年度偵│第1-4頁 │ │ │ │字第5775號併辦卷』 │ │ │ ├──┼─────────────┼──────────┤ │ │ 4. │97.10.20台北地檢署偵訊筆錄│台北地檢署98年度偵字│ │ │ │ │第2041號卷第5-8 頁 │ │ ├──┼─────────────┼──────────┼──────────────┤ │ 5. │97.10.03台中第三分局警詢筆│中分三偵字第097002 │被告於97年8月8日晚上21至22時│ │ │錄『附於台中地檢署97年度偵│2603號卷第1-3頁 │左右,於其住處,將其中華郵政│ │ │字第26138號併辦卷』 │ │有限公司民雄郵局 (局帳號為00│ ├──┼─────────────┼──────────┤000000000000號,下稱民雄郵局│ │ 6. │97.10.03台北海山分局警詢筆│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 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予姓名、│ │ │錄『附於嘉義地檢署97年度偵│第29620號卷第4-7 頁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 │ │偵字8036號併辦卷』 │ │ │ ├──┼─────────────┼──────────┼──────────────┤ │ 7. │97.11.29南投地檢署偵訊筆錄│南投地檢署97年度偵緝│被告同時將其前揭民雄郵局及台│ │ │ │字第254號 │中商銀東嘉義分行等帳戶之存摺│ │ │ │ │、提款卡及密碼同時交付予姓名│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 └──┴─────────────┴──────────┴──────────────┘ 附表四: ┌──┬────────────────────┬─────────┬─────────┐ │編號│ 證 人 之 證 述 │ 出 處 │ 證述內容 │ ├──┼────────────────────┼─────────┼─────────┤ │ 1. │97.08.28瑞芳派出所警詢筆錄(辛○○) │警一卷第5-6頁 │被害人被詐騙之經過│ ├──┼────────────────────┼─────────┤、方式、時間及地點│ │ 2. │97.08.12花蓮仁里派出所警詢筆錄 (寅○○) │警二卷第16-17頁 │(詳見附表二) │ ├──┼────────────────────┼─────────┤ │ │ 3. │97.08.14新店江陵分駐所警詢筆錄 (甲○○) │警二卷第18-19頁 │ │ ├──┼────────────────────┼─────────┤ │ │ 4. │97.08.12新竹縣六家派出所警詢筆錄 (乙○○│警二卷第20-21頁 │ │ │ │) │ │ │ │ │ │ │ │ ├──┼────────────────────┼─────────┤ │ │ 5. │97.08.19小港派出所警詢筆錄(己○○) │警二卷第22-23頁 │ │ ├──┼────────────────────┼─────────┤ │ │ 6. │97.08.16台北吳興街派出所警詢筆錄 (丑○○│警二卷第24-25頁 │ │ │ │) │ │ │ ├──┼────────────────────┼─────────┤ │ │ 7. │97.08.12桃園中路派出所警詢筆錄 (丙○○) │警二卷第26-27頁 │ │ ├──┼────────────────────┼─────────┤ │ │ 8. │97.08.14松山中崙派出所警詢筆錄 (巳○○) │警二卷第28-29頁 │ │ ├──┼────────────────────┼─────────┤ │ │ 9. │97.08.14草屯中正派出所警詢筆錄 (辰○○) │警二卷第30-31頁 │ │ ├──┼────────────────────┼─────────┤ │ │ 10.│97.08.16台中健康派出所警詢筆錄 (午○○) │警二卷第32-33頁 │ │ │ │ │ │ │ ├──┼────────────────────┼─────────┤ │ │ 11.│97.08.16台北文林派出所警詢筆錄 (丁○○) │警二卷第34-36頁 │ │ ├──┼────────────────────┼─────────┤ │ │ 12.│97.08.13羅東五結分駐所警詢筆錄 (卯○○) │警三卷第4-5頁 │ │ ├──┼────────────────────┼─────────┤ │ │ 13.│97.08.15台中健康派出所警詢筆錄 (戊○○) │中三分偵字第097002│ │ │ │ │2603號卷第4-5頁『 │ │ │ │ │附於台中地檢署97年│ │ │ │ │度偵字第2613 8號併│ │ │ │ │辦卷』 │ │ ├──┼────────────────────┼─────────┤ │ │ 14.│97.08.13板橋新海派出所警詢筆錄 (子○○) │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 │ │ │ │字第29620號卷第 │ │ │ │ │8-10頁『附於嘉義地│ │ │ │ │檢署97年度偵字8036│ │ │ │ │號併辦卷』 │ │ ├──┼────────────────────┼─────────┤ │ │ 15.│97.08.14花蓮中正派出所警詢筆錄 (庚○○) │花市警刑字第098000│ │ │ │ │4055號卷第1-3頁『 │ │ │ │ │附於花蓮地檢署98年│ │ │ │ │度偵字第939號併辦 │ │ │ │ │卷』 │ │ ├──┼────────────────────┼─────────┤ │ │ 16.│97.08.15士林西湖派出所警詢筆錄 (壬○○) │士林地檢署98年度偵│ │ │ │ │字第6653號卷第 │ │ │ │ │35-37頁 │ │ └──┴────────────────────┴─────────┴─────────┘ 附表五: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內容 │出 處 │ ├──┼───────────┼─────────┼────────┤ │ 1. │彰化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單│交易日期:97/08/10│警一卷 │ │ │影本一份(共二張)、臺北│交易金額:分別為 │第7-10頁 │ │ │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 18,000及│ │ │ │芳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 17,000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元匯款人:辛○○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表等影本各一份 │ │ │ ├──┼───────────┼─────────┼────────┤ │ 2. │癸○○臺中商業銀行民雄│ │警一卷 │ │ │分行開戶相關資料及交易│ │第14-17頁 │ │ │明細各一份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付│交易日期:97/08/10│警二卷 │ │ │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高│交易金額:6,900元 │第43、58、68頁 │ │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匯款人:己○○ │ │ │ │小港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影│ │ │ │ │本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一│ │ │ │ │份 │ │ │ ├──┼───────────┼─────────┼────────┤ │ 4.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期:97/08/10│警二卷 │ │ │明細單、YAHOO!奇摩拍賣│交易金額:8,300元 │第44、53、59、69│ │ │得標通知、臺北市政府警│匯款人:丑○○ │頁 │ │ │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 │ │ │ │所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等影本各一份 │ │ │ ├──┼───────────┼─────────┼────────┤ │ 5.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期:97/08/11│警二卷 │ │ │明細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交易金額:7,000元 │第45、60、70頁 │ │ │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報案三│匯款人:午○○ │ │ │ │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 │ │ │ │一份 │ │ │ ├──┼───────────┼─────────┼────────┤ │ 6. │WEBATM交易明細查詢、臺│交易日期:97/08/12│警二卷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易金額:18,000元│第46、61、71頁 │ │ │文林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及│匯款人:丁○○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等影本各一份 │ │ │ ├──┼───────────┼─────────┼────────┤ │ 7. │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日期:97/08/10│警二卷 │ │ │交易明細單、YAHOO!奇摩│交易金額:3,800元 │第47、55、62、72│ │ │拍賣得標通知、臺北市政│匯款人:甲○○ │頁 │ │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 │ │ │ │出所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等影本各一份 │ │ │ ├──┼───────────┼─────────┼────────┤ │ 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交易日期:97/08/11│警二卷 │ │ │員機交易明細單、YAHOO!│交易金額:8,000元 │第48、54、63、73│ │ │奇摩拍賣得標通知、南投│匯款人:辰○○ │頁 │ │ │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 │ │ │ │正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及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等影本各一份 │ │ │ ├──┼───────────┼─────────┼────────┤ │ 9.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期:97/08/09│警二卷 │ │ │明細單、花蓮縣警察局吉│交易金額:22,000元│第50、65、75頁 │ │ │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報案三│匯款人:寅○○ │ │ │ │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本各│ │ │ │ │一份 │ │ │ ├──┼───────────┼─────────┼────────┤ │ 10.│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期:97/08/11│警二卷 │ │ │明細表、桃園縣政府警察│交易金額:6,100元 │第51、66、76頁 │ │ │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報│匯款人:丙○○ │ │ │ │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 │ │ │ │本各一份 │ │ │ ├──┼───────────┼─────────┼────────┤ │ 11.│中國信託網路ATM轉帳交 │交易日期:97/08/10│警二卷 │ │ │易通知、新竹縣政府警察│交易金額:10,400元│第52、67、77頁 │ │ │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報│匯款人:乙○○ │ │ │ │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影│ │ │ │ │本各一份 │ │ │ ├──┼───────────┼─────────┼────────┤ │ 12.│YAHOO!奇摩拍賣得標通知│交易日期:97/08/08│警二卷 │ │ │、E-MAIL資料、臺北市政│交易金額:9,000元 │第56-57、64、74 │ │ │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匯款人:巳○○ │頁 │ │ │出所報案三聯單影本及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等影本各一份 │ │ │ ├──┼───────────┼─────────┼────────┤ │ 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警二卷 │ │ │紀錄表資料一份 (共11張│ │第78-89頁 │ │ │) │ │ │ ├──┼───────────┼─────────┼────────┤ │ 14.│電子郵件列印畫面三份 │ │警二卷 │ │ │ │ │第92-94頁 │ ├──┼───────────┼─────────┼────────┤ │ 15.│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交易日期:97/08/11│警三卷 │ │ │份 │交易金額:6,000 匯│第6頁 │ │ │ │款人:卯○○ │ │ ├──┼───────────┼─────────┼────────┤ │ 16.│癸○○民雄郵局開戶相關│ │警三卷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 │ │第7-10頁 │ ├──┼───────────┼─────────┼────────┤ │ 1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交易日期:97/08/11│中分三偵字第0970│ │ │表、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交易金額:9,200 匯│022603號卷第8、1│ │ │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款人:戊○○ │1-14頁 │ │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附於台中地檢署│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97年度偵字第2613│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 │8號併辦卷』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專線紀錄表等各一份 │ │ │ ├──┼───────────┼─────────┼────────┤ │ 18.│民雄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交易日期:97/08/11│板橋地檢署97年度│ │ │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交易金額:4,000 匯│29620號卷第19-35│ │ │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款人:子○○ │頁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附於嘉義地檢署│ │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97年度偵偵字8036│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號併辦卷』 │ │ │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 │ │ │ │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本及YAHOO!奇摩拍賣得標│ │ │ │ │網頁資料等各一份 │ │ │ ├──┼───────────┼─────────┼────────┤ │ 19.│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交易日期:97/08/11│花市警刑字第0980│ │ │表、YAHOO!奇摩拍賣得標│交易金額:7,000 匯│004055卷第4、8-1│ │ │證明網頁、花蓮縣警察局│款人:庚○○ │6、3 5-41頁 │ │ │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 │『附於花蓮地檢署│ │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98年度偵字第939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號併辦卷』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 │ │ │ │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等│ │ │ │ │各一份 │ │ │ ├──┼───────────┼─────────┼────────┤ │ 2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交易日期:97/08/11│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交易金額:7,100 匯│偵字第6653號卷第│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款人:壬○○ │33-34、39-50頁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GOOGLE│ │ │ │ │得標證明網頁、及渣打銀│ │ │ │ │行網路銀行『台幣存款跨│ │ │ │ │行轉帳』交易結果通拍賣│ │ │ │ │網頁得標資料等各一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