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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之案件,受刑人所犯業務侵占8 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          │業務侵占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97年7 月31日(聲請書誤│96年5 月10日起至97年10月│
│          │載為26日)            │20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8214號    │98年度偵字第2565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268號   │98年度易字第197號       │
│    ├──┼───────────┼────────────┤
│審  │判決│98年2月6日            │98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268號   │98年度易字第197號       │
│    ├──┼───────────┼────────────┤
│    │確定│98年3月23日           │98年7月27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3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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