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7年9月1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7年11月20日確定。
(二)因於97年8月26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1月12日確定。
(以下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