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弄15號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7年1月13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共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914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8年1月22日確定。
(二)因於97年5月26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於98年2月12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