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經98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7年9月2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97年度嘉簡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
10月23日確定。
(二)因於97年10月1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
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1451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7年
11月24日確定。
(三)因於97年9月14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
罪,共2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7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
(四)因於97年9月8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97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2月
22日確定。
(五)因於97年8月5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97年度嘉簡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2
月2日確定。
(六)因於97年3月13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
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2
月16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