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經98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7年9月2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97年度嘉簡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
      10月23日確定。
(二)因於97年10月1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
      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1451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7年
      11月24日確定。
(三)因於97年9月14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
      罪,共2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7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
(四)因於97年9月8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97年度易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2月
      22日確定。
(五)因於97年8月5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97年度嘉簡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2
      月2日確定。
(六)因於97年3月13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
      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2
      月16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