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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曾經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罪刑,除可就該已定執行刑之「全部宣告刑」再併合其他罪刑以定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者外,不得部分拆出,另併合他罪裁判之宣告刑,另定執行刑,亦不可將曾經定執行刑之併罰數罪打散後重組而另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47號判決、98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前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6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則聲請人將其中受刑人所處竊盜罪之宣告刑獨立抽出而與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另聲請定執行刑,參酌上揭裁判意旨,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99.02.27凌晨3時30分 │99.04.17晚間10時至10│                    │
│                │許                  │時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9年度速偵字第26號  │99年度偵字第3530號  │                    │
├─┬──────┼──────────┼──────────┤
│最│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99年度易字第36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03.31            │99.07.29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99年度易字第366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0            │99.08.3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