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曾經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罪刑,除可就該已定執行刑之「全部宣告刑」再併合其他罪刑以定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者外,不得部分拆出,另併合他罪裁判之宣告刑,另定執行刑,亦不可將曾經定執行刑之併罰數罪打散後重組而另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47號判決、98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前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竊盜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6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則聲請人將其中受刑人所處竊盜罪之宣告刑獨立抽出而與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另聲請定執行刑,參酌上揭裁判意旨,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99.02.27凌晨3時30分 │99.04.17晚間10時至10│ │ │ │許 │時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9年度速偵字第26號 │99年度偵字第3530號 │ │ ├─┬──────┼──────────┼──────────┤ │最│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99年度易字第36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03.31 │99.07.29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379號 │99年度易字第366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0 │99.08.3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