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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7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美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郭美杏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郭美杏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以98 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月12日凌晨時許,在嘉義市中正公園附近,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混入玻璃球內燒烤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8月13日15時許,在嘉義市○區○○路與竹圍路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代謝物之嗎啡、可待因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將被告為警查獲時採集所得之尿液送請鑑定結果,確有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有長榮大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檢體編號:1D990808)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採尿同意書及查獲毒品案件採集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1件可憑,均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被告罪證明確,其犯行足堪認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3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月18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逕行追訴處罰。

四、按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於同時地以同一行為犯之,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從一重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處罰。公訴人起訴意旨認為被告係分別施用,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後,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本次同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情節較重,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國中肄業,從事賣浮水魚羹工作,離婚,有2個小孩,其中1個與其同住,家中尚有母親、弟弟、祖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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