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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請人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 算 人 林德昇律師
相對人
黃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本件相對人負擔3分之1,餘由本件聲請人負擔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貳、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在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為避免他造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煩,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於他造遲誤該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項所定期間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必法院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造如期提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適用。倘法院未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然他造若無訴訟費用額之預納,自無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可言,從而,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7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因前開判決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然相對人並無訴訟費用額之預納,自無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可言,從而,應無前開民事訴訟法第93條適用之問題,本院自亦無依前開規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之必要。故本院自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甲、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人
1、 第一審裁判費            8,810元          聲請人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    4,000元          聲請人
3、 其他地政規費              150元          聲請人
4、 影印費                     25元          聲請人
5、 嘉義市政府戶政規費         15元          聲請人
合計新臺幣(下同)13,000元。
附表二、就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13,000元,兩造各應負擔費用
金額:(小數點以下4捨5入)
編號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    應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
1、   聲請人                 3分之2        8,667元
2、   相對人                 3分之1        4,33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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