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吳芙蓉

原告
侯德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西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請求遷讓房屋部分:30萬元(原告陳報房屋現值);2.請求租金等積欠部分:96,689元;3.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     1+2=396,68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9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