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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一五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一五二號

聲請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李世裕之指述、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⑷酒精濃度測試值表一紙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⑹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報告表⑺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一一五二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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