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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7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791號

上訴人
康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79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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