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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竣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竣偉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經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應一律依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此次刑法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查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所述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鑰匙                                  │1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0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