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琦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9日公布,並自同年3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業已提高罰金刑,揆諸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

三、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因犯竊盜罪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且前除依累犯論罪之罪刑外,另於102至107年間,亦有多次犯竊盜罪經法院論罪科刑入監執行完畢之紀錄,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審以其適用累犯加重其刑後,並未有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認被告於本案所犯2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分別發還被害人張明瑞、江森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被害人│
├──┼────────────┼───┤
│ 1  │MEH-5832普通重型機車1台 │      │
├──┼────────────┤      │
│ 2  │機車鑰匙1支             │      │
├──┼────────────┤      │
│ 3  │安全帽1頂               │      │
├──┼────────────┤張明瑞│
│ 4  │強制險卡1張(MEH-5832)   │      │
├──┼────────────┤      │
│ 5  │機車駕照1張(武美鳳)     │      │
├──┼────────────┤      │
│ 6  │機車行照1張(MEH-5832)   │      │
├──┼────────────┼───┤
│ 7  │鑰匙1串(共有鑰匙4支、磁│江森暉│
│    │扣1個、家門遙控1個)    │      │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8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