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兆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兆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於109年2月27日晚上」應更正為「於109年2月26日晚上」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10月12日至108年10月11日,未經撤銷緩起訴而履行完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完畢後3年內之109年2月26日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且上開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已明文規定法院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自無從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一概適用現行規定,故本件既經檢察官依法起訴,本院即當據以裁判。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0.4183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0.1901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2  │玻璃球吸食器2支     │                                  │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3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