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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6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妨害兵役泉詐欺案件」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同欄第2行「於民國98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更正並增載為「於民國98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同欄第5行「型號JINENBICYLE-F3」更正為「型號JINEN BICYCLE-F3」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97、98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後,接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62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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