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4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14號

上訴人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榮得、楊德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岡簡字第41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2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為62,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41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