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4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14號
- 上訴人
- 林郭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英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榮得、楊德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岡簡字第41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2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為62,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