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漢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漢元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漢元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7年12月 8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嗣於88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88年 4月17日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199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停止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88年毒聲字第175號裁定撤銷後繼續執行,於89年5月16日戒治完畢,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88年2月20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 5年2月確定,於91年12月4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而出監;嗣因施用毒品、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花易字第80號、94年訴字第188號、94年易字第17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5月、2月,後2 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月確定,而前開假釋亦經撤銷後接續執行,於97年 5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1月12日上午 9時1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村○○路○段42巷6號住處,以同時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併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

三、論罪科刑: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 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戒毒療程,猶未能戒除毒品之誘惑,同時沾染 2種毒品之惡習,戕害身心健康,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諸其生活狀況、施用毒品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 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