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茂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投票案件(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 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茂堂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緩刑2年,於99年8月31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99年 4月底某日犯妨害投票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選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於99年12月23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 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又按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分設4款裁量撤銷緩刑之原因,其立法理由為:「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 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即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 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四、查本件受刑人雖於緩刑期前之99年 4月底某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1款所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上開二案件,其所犯法條雖然相同,然本院99年選訴字第2號案件係於99年7月30日宣判,而被告早於該案宣判前即99年 4月底即另犯妨害投票罪,顯非經本院宣告緩刑後,仍不知悔改而再犯妨害投票罪;況由99年選訴字第24號判決書可知,受刑人在該案偵查及本院審理均自白犯行,顯見其亦勇於認錯,並未推諉卸責,故實難以其於緩刑期前另犯妨害投票罪,遽認其上開所受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