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資盛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資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資盛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高資盛於95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87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於96年間因強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7號、第20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 月、6月、3月。上開各案件均確定後,復經本院以96 年度聲減字第78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於96 年3月2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6月24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3年2月28日,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