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字第3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花簡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峻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3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峻銘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長掃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
一、蔡峻銘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長掃刀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攜帶,竟未經許可,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晚間9、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2月9日凌晨1時3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應予更正)在花蓮縣花蓮市○○○街000號前,自陳傑威(起訴書誤載為不詳來源,應予更正)取得上開長掃刀1把,並將其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而持有之。嗣基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之犯意,於101年12月9日凌晨1時 30分許,攜帶上開長掃刀,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搭載蔡家豪、高鏡峰、少年饒OO(真實姓名、年齡均詳卷)前往花蓮縣吉安鄉永吉橋下,因行跡可疑,而遭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攔檢盤查,當場於其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攜帶之上開長掃刀1把,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峻銘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2頁至第44頁及少連偵卷宗第18頁至第 19頁、第46頁 ),核與證人蔡家豪、高鏡峰、陳傑威及少年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第 19頁、第28頁、第37頁至第38頁及少連偵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0頁、第51頁至第 53頁),且扣案之長掃刀經鑑定結果認:刀械特徵為刀柄約63公分、刀刃約44.5公分,列管刀械之非農用掃刀標準為外形似長刀,其刀柄加長(刀柄比刀刃長),與農用掃刀(刀尖向開鋒面內彎)迥然不同,本案刀械符合列管非農用掃刀標準,且刀刃已開鋒,甚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管制之刀械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101年12月21日花警保民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花蓮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登記表各 1紙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00頁至第101頁),復有扣押物品照片14 張(見警卷第58頁至第65頁)附卷可參,及長掃刀1把扣案為憑。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經查,被告於上揭時、地,未經許可攜帶長掃刀 1把經警查獲,其為警查獲之時間係於101年12月9日凌晨1時 30分許,屬夜間無訛;且其為警查獲之地點在花蓮縣吉安鄉永吉橋下,堪認係公共場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僅犯同條例第15條第 1款之夜間攜帶刀械罪,漏載於公共場所犯之,然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應為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所列各款情形為非法攜帶刀械之加重條件,如犯非法攜帶刀械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非法攜帶刀械行為祇有一個,應僅成立一罪,是被告雖兼具 2款加重情形,惟祇有一攜帶刀械行為,應僅成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列管之刀械,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之危險性,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攜帶之管制刀械,尚無其他涉及刑事他案之情形,對於社會治安尚未產生實質之危害,再參酌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長掃刀 1把,經送鑑定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業經認定如前,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者。 三、結夥犯之者。 附表: ┌────┬──────────┬───────────┐ │檢驗編號│特 徵│鑑 定 結 果 │ ├────┼──────────┼───────────┤ │0000000-│刀柄約63公分、刀刃約│列管刀械之非農用掃刀標│ │3 │44.5公分。 │準為外型似長刀,其刀柄│ │ │ │加長(刀柄比刀刃長),與│ │ │ │農用掃刀(刀尖向開鋒面 │ │ │ │內彎)迥然不同,本案刀 │ │ │ │械符合列管非農用掃刀標│ │ │ │準,且刀刃已開鋒,甚具│ │ │ │殺傷力。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