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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英簡鈺昕陳協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為欽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為欽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為欽為坐落在花蓮縣花蓮市○○路000 號之「雅歌花園自助KTV」(下稱雅歌KTV)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雅歌KTV 之營業、管理,張為欽明知如附表編號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係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並仍在專屬授權期間內,非經瑞影公司(起訴書誤植為揚聲公司,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其竟為供前往消費之不特定消費者點選上開歌曲演唱,基於重製瑞影公司(起訴書誤植為揚聲公司)上開所有著作財產權歌曲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8 月25日止,將如附表所示20首歌曲,以不詳方式陸續灌錄至雅歌KTV 內部主機中,使各包廂得以點播該歌曲而為重製,以此方法侵害瑞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1年8月25日,瑞影公司之人員前往雅歌KTV蒐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瑞影公司訴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人孫吉造、吳文德於偵查中之證述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張為欽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辯護人辯稱起訴書證據清單5有關雅歌KTV包廂內電腦伴曲點播後播放畫面之翻拍照片為私人取證且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惟按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為證據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不在上引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著有判決可資憑參。復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依上開說明,雅歌KTV 包廂內電腦伴曲點播後播放畫面之翻拍照片非屬傳聞證據,又本件告訴人委託林信宏於101年8月25日蒐證取得之前開照片,非告訴人或林信宏對被告施以暴力或刑求,而取得其非任意性之意思表示,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為欽對於其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8 月25日為雅歌KTV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雅歌KTV之營業、管理,而瑞影公司於附表所示之專屬授權期間取得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視聽著作等情坦承不諱,復有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網路公示資料」、授權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應認被告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任何重製之行為,辯稱:伊所經營之雅歌KTV 沒有告訴人所提出之20首歌曲,伊經營至今亦無灌入新歌至雅歌KTV 主機中云云,辯護人則以:告訴人所提出之侵權歌曲一欄表及照片並非被告所經營之雅歌KTV ,且檢察官指派員警進行勘查時,亦未查獲任何歌曲,被告亦非重製灌錄該20首歌曲之人等語置辯。惟查:

(一)證人林信宏於本院證稱:我於101年8月25日前往雅歌 KTV蒐證並拍攝卷附之照片(見他字卷第10頁至第35頁),我有到KTV的大門、中庭、魚池及103包廂內拍攝,當時公司有給一份曲目,我是依照這份曲目去點播,公司要求必須拍攝到歌曲名稱包含作詞作曲人,還有歌曲開始播放前兩句歌詞的畫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4頁),核其所拍攝照片與檢察官指派員警至雅歌KTV 勘查所拍攝照片(見偵卷第42頁至第48頁),除螢幕右上方為「自助式KTV 」與證人林信宏所拍攝照片螢幕右上方為「雅歌花園KTV 」不同外,其餘螢幕各項選項、螢幕外框、螢幕外上方有「7-ELEVEN」均相同,足見證人林信宏前開證述堪為採信,告訴人所提出之照片確實於雅歌KTV 內所拍攝。雖

無查獲如附表所示之侵權歌曲,惟被告於101年11月7日即接受員警調查並知悉如附表所示之侵權歌曲,此時距檢察官指派員警勘查已逾3 個月,而行為人於犯罪後隱匿、銷毀證據,使他人無法察覺,亦符合常情,不能以事後勘查無結果即認告訴人所拍攝照片非在雅歌KTV 所拍攝,是被告與辯護人前開所辯,並不足採,而雅歌KTV 包廂內得點播有如附表所示之侵權歌曲堪以認定。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沒有灌過新歌,但有因為電腦主機硬碟壞掉,請綽號「小陳」來維修,我不知道小陳的名字也聯絡不到小陳,小陳來維修時,我只有給他歌本上所載之歌名及演唱者,是小陳自己將歌曲灌入,我也不知道小陳灌入歌曲是從何處來的,小陳處理完後,我有點播過,都是我自己歌本上的歌曲,除了小陳來維修外,店內只有我會去接觸主機,其他員工都不會接觸等語,則小陳雖曾經維修並灌入歌曲,惟小陳所灌入之歌曲亦經被告確認為其歌本上所載之歌曲,是小陳自非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之人,而被告既為雅歌KTV 之負責人,實際上也只有被告會維修、接觸主機,客觀上如附表所示之侵權歌曲確實可於雅歌KTV 包廂內點播,已如上述,是被告以不詳方式將附表所示之歌曲陸續灌錄至雅歌KTV 內部主機中,使各包廂得以點播該歌曲而為重製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先後以不詳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歌曲灌錄至雅歌KTV 主機,係基於密切時間,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均係侵害瑞影公司之權利,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於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8 月25日止之某日之重製犯行起訴,而未就該期間其他時日之重製犯行予以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為欽前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思以合法授權方式經營上開業務,竟以非法重製方式侵害系爭著作,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之法治觀念,雖被告所重製之歌曲僅20首,惟其所經營之雅歌KTV為花蓮地區少數大型KTV,對於著作權之侵害更為嚴重,又犯後否認犯行,並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102年2月21日指派員警林明德前往雅歌KTV 勘查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曲目  │歌手  │音樂著作專屬授│視聽著作專屬授│著作財產│
│號│      │      │權期間        │權期間        │權人    │
├─┼───┼───┼───────┼───────┼────┤
│1 │爛好人│陳威全│101年6月26日至│101年6月26日至│彩虹天堂│
│  │      │      │101年12月25日 │102年12月25   │傳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2 │你敢不│徐佳瑩│101年6月19日至│101年6月19日至│亞神音樂│
│  │敢    │      │101年12月18日 │102年6月18日  │娛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3 │第三月│秀蘭瑪│101年7月12日至│101年7月12日至│華特國際│
│  │台    │雅    │103年1月11日  │103年1月11日  │音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4 │內傷  │周湯豪│101年6月19日至│101年6月19日至│金牌大風│
│  │      │      │101年12月18日 │102年6月30日  │音樂文化│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5 │愛走秀│羅志祥│101年5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至│金牌大風│
│  │      │      │101年11月21日 │101年12月31日 │音樂文化│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6 │不老骨│葉復台│101年5月29日至│101年5月29日至│香港商百│
│  │頭    │      │102年5月28日  │102年5月28日  │代音樂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台灣分│
│  │      │      │              │              │公司    │
├─┼───┼───┼───────┼───────┼────┤
│7 │不難  │徐佳瑩│101年6月12日至│101年6月12日至│亞神音樂│
│  │      │      │101年12月11日 │102年6月11日  │娛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8 │牽手  │葉勝欽│101年6月5日至 │101年6月5日至 │華特國際│
│  │      │      │102年12月4日  │102年12月4日  │音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9 │溫溫的│江蕙  │101年1月3日至 │101年1月3日至 │喜歡唱片│
│  │      │      │101年7月9日   │102年1月2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10│逞強  │蕭亞軒│101年1月3日至 │101年1月3日至 │金牌大風│
│  │      │      │101年7月2日   │101年12月31日 │音樂文化│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11│消遣  │秀蘭瑪│101年7月12日至│101年7月12日至│華特國際│
│  │      │雅    │103年1月11日  │103年1月11日  │音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12│槐花殤│阿輪  │100年10月6日至│100年10月6日至│霹靂國際│
│  │      │      │102年1月5日   │101年10月5日  │多媒體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13│我要幸│謝金燕│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0日 │乾坤影視│
│  │福    │      │至102年3月14日│至101年12月31 │傳播有限│
│  │      │      │              │日            │公司    │
├─┼───┼───┼───────┼───────┼────┤
│14│青春日│謝金燕│100年12月20日 │100年12月20日 │乾坤影視│
│  │記    │      │至102年3月14日│至101年12月31 │傳播有限│
│  │      │      │              │日            │公司    │
├─┼───┼───┼───────┼───────┼────┤
│15│月彎彎│謝金燕│100年11月24日 │100年11月24日 │乾坤影視│
│  │      │      │至102年1月9日 │至101年12月31 │傳播有限│
│  │      │      │              │日            │公司    │
├─┼───┼───┼───────┼───────┼────┤
│16│龍之傳│秀蘭瑪│100年10月6日至│100年10月6日至│華特國際│
│  │人    │雅    │102年4月5日   │102年4月5日   │音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17│蘇偉在│羅百吉│100年8月30日至│100年8月30日至│乾坤影視│
│  │哪裡  │、寶貝│101年11月14日 │101年12月31日 │傳播有限│
│  │      │      │              │              │公司    │
├─┼───┼───┼───────┼───────┼────┤
│18│姆姆  │曾靜玟│100年11月10日 │100年11月10日 │福茂唱片│
│  │      │      │至101年5月9日 │至101年11月9日│音樂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19│告白  │蔡黃汝│100年11月3日至│100年11月3日至│喜歡唱片│
│  │      │      │101年5月2日   │101年11月2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20│今生只│陳隨意│100年1月27日至│100年1月27日至│豪聲唱片│
│  │為你  │、唐儷│101年3月14日  │102年3月31日  │有限公司│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