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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明源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520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7號、第465號、101年度易字第146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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