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明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明源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520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7號、第465號、101年度易字第146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