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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顏維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婉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花簡字第31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60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5年內復於101年12月5日14時3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故意犯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花簡字第31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核符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48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被告故意再犯丙罪之日期係在甲、乙二罪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以前,不構成累犯(最高法院10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60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10月6日確定,並於101年8月14日徒刑執畢出監(下稱甲案),另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罪刑(其中附表三編號2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認其上訴無理由,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102年12月30日確定(下稱乙案)等情,有上開2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於乙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乙案判決附表三編號2之犯行,其犯行時間係100年9月15日17時28分許,係在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若日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甲案及乙案判決附表三編號2之宣告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聲請及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者,依上揭說明,則受刑人之本案犯行(即102年度花簡字第312號簡易判決)係於上開應執行刑執畢前,自不構成累犯,是本件爰不認定被告本案為累犯(本院業已於102年度花簡字第312號簡易判決敘明綦詳)。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維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其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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