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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職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職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職凱因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職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            │            │              │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9.11   │102.06.05   │102.09.10     │102.09.04   │102.10.17   │
│                │            │(回溯96小時 │              │(回溯96小時 │(回溯96小時 │
│                │            │內)         │              │內)         │內)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 │花蓮地檢102 │花蓮地檢102   │花蓮地檢102 │花蓮地檢102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4113 號     │467號       │467號         │672號       │672號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花簡 │102年度花簡 │ 102年度花簡  │103年度易字 │103年度易字 │
│事實審│        │字第369號   │字第438號   │ 字第438號    │第145號     │第145號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2.11.25   │102.12.20   │102.12.20     │103.06.13   │103.06.13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花簡 │102年度花簡 │102年度花簡   │103年度上易 │103年度上易 │
│判  決│        │字第369號   │字第438號   │字第438號     │字第100號   │字第100號   │
│      ├────┼──────┼──────┼───────┼──────┼──────┤
│      │判    決│102.12.29   │103.01.27   │103.01.27     │103.07.24   │103.07.24   │
│      │確定日期│            │            │              │            │            │
├───┴────┼──────┼──────┼───────┼──────┼──────┤
│                │花蓮地檢103 │花蓮地檢103 │花蓮地檢103   │花蓮地檢103 │花蓮地檢103 │
│備            註│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                │164號       │422號       │422號         │2134號      │213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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