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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婉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易字第35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花簡字第6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於102年8月29日19時許、102年8月29日20時許、102年9月26日6、7時許及102年9月26日11時許,分別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丙案),受刑人上開犯罪行為時點,顯係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原確定判決之主文及理由欄內均漏未論以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48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經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 號判處罪刑,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而乙案附表三編號2 所列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係在甲案判決確定(即100 年10月6 日)前等情,有甲案、乙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倘若受刑人日後請求檢察官就前揭二罪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則已執行之甲案有期徒刑3 月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從而,受刑人再犯丙案時,因甲案尚未執行完畢,爰不認定構成累犯。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一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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