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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春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春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春來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四、經查,受刑人周春來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聲明、執行筆錄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一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春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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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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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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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4.21~98.05.20  │97年1月間至10月     │98年12月至99年8月間 │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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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11908號             │第5170號            │第2630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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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05號   │101年度花簡字第53號 │102年度訴字第1306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99.12.31            │101.03.05           │10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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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05號   │101年度花簡字第53號 │102年度訴字第1306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0.01.31           │101.04.06           │103.01.27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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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檢100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694號            │第688號             │第2586號            │
└────────┴──────────┴──────────┴──────────┘
┌────────┬──────────┬──────────┬──────────┐
│ 編          號 │         4          │                    │                    │
├────────┼──────────┼──────────┼──────────┤
│                │                    │                    │                    │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         │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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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5.14~98年12月間│                    │                    │
│ 犯  罪  日  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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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緝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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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花簡字第346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10.21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花簡字第346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3.11.04           │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287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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