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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6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志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6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忠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忠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忠華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下午7時許起至9時許止,在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台九線7-11便利商店旁的檳榔攤與友人店共飲米酒4瓶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竟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欲返家,嗣於同日晚間 9時15分許,行經花蓮縣新城鄉○○村○○街00號前時,為警攔查,並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69毫克,始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忠華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花蓮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實施酒測黏貼表、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見警卷第9、10、17頁)附卷可稽。從而,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321號判決處拘役90日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及拘役接續執行,於101年6月29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開車」之觀念,為近年來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頻繁介紹傳達各界,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已具有一定程度之違法性意識,卻仍酒後猶心存僥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卻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於危險,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其出生及所居住之花蓮縣,地理環境並未等同人口稠密的都會區,花蓮縣境內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並不發達,以機車代步已然成為多數人之生活型態。又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於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而本次酒駕行為無造成人身傷害之交通事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後,基於規範責任論之非難可能性的程度高低及罪刑相當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今酒後駕車之刑責嚴峻,期切記本次致罹刑章之失,澈底改正飲酒後之日常生活習慣,勿再復循覆車之軌,以資警惕,切勿再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吳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6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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