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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作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作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作豪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花交簡字第622、66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前開確定判決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依前揭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23日   │103年10月12日   │
├──────┼────────┼────────┤
│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3年度 │花蓮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541號    │偵字第5327號    │
├─┬────┼────────┼────────┤
│最│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花交簡字 │103年度花交簡字 │
│實│        │第666號         │第62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花交簡字 │103年度花交簡字 │
│決│        │第666號         │第622號         │
│  ├────┼────────┼────────┤
│  │判    決│104年2月4日     │104年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 │花蓮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359號     │執字第43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