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意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意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意堅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明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臺抗字第289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周意堅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2所示之案件,即由本院以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
,於法無不合,先予敘明。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04號、本院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於民國104年1月3日執行完畢,惟其尚未與未執行完畢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揭判決意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 │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 日期│102年12月26日 │102年11月19日、103年│ │ │ │5月21日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第1358號 │第5524號 │ │案號 │ │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904號 │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 │實├───┼──────────┼──────────┤ │審│判決日│103年5月2日 │104年1月30日 │ │ │期 │ │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904號 │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 │決├───┼──────────┼──────────┤ │ │判決確│103年5月27日 │104年3月13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助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字第426號(已於104年│第677號 │ │ │1月3日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