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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粘柏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張吉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吉順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因無法交保而遭羈押。被告今已坦承犯行且有能力具保,家中尚有96歲父親及未滿14歲女兒待照顧,被告亦有固定居所及聯絡電話,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張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共犯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及逃亡以規避偵查、審判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裁定准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檢察官對被告張吉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表示:被告雖於偵訊坦承大部分犯行,惟仍須對其自白補強相關證據,而被告與證人或上游供述間,仍存有部分歧異尚待釐清,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在,並將儘速偵結等語,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20日花檢錦潔104偵273字第1142號函在卷可參。經本院調閱偵查卷宗結果,認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且有證人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惟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且與購毒者供述仍存有不一致處,又被告供出之毒品來源陳建宏尚未到案,無從勾稽比對二人供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復審酌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被告雖以有固定住居所或家人待照顧為由,提出相當保證金,亦無法確保後續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是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或其他處分代替,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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