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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敬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震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震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震瀛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哲祥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震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至5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已執行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5.11~101.05.14 │101.02.28         │101.03.01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3383號            │字第1939號        │字第1939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1年度花簡字第575號│103年度訴字第300號│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
│      │案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10.30           │104.02.04         │104.02.04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1年度花簡字第575號│103年度訴字第300號│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
│      │案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1.12.05           │104.03.10         │104.03.10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                │第2200號(已執行完畢)│字第857號         │字第857號           │
│備          註  │                    │                  │                    │
│                │                    ├─────────┴──────────┤
│                │                    │(編號2、3、4、5應執行1年2月)            │
└────────┴──────────┴────────────────────┘
┌────────┬──────────┬─────────┬──────────┐
│ 編          號 │         4          │        5         │                    │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3.21           │101.04.28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花蓮地檢103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39號          │字第1939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
│      │案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2.04           │104.02.04         │                    │
├───┼────┼──────────┼─────────┼──────────┤
│      │        │                    │                  │                    │
│      │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103年度訴字第300號│                    │
│      │案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4.03.10           │104.03.10         │                    │
│      │確定日期│                    │                  │                    │
├───┴────┼──────────┼─────────┼──────────┤
│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 │                    │
│備           註 │字第857號           │字第857號         │                    │
│                ├──────────┴─────────┼──────────┤
│                │(編號2、3、4、5應執行1年2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